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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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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属于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基于特定的理由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均非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也就不存在适用本条的前提。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且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经营。如果用人单位虽然经营期限届满,但是其通过修改章程且通过变更登记的形式继续经营的,则并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不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具有用工资格。只有当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企业失去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才导致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获得履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除非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外,公司应当依法解散。公司应当解散的,可以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才可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公司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亦归消灭。

非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即便用人单位已经进入了清算程序,劳动者也可通过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等方式申请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出台后终结。其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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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性条款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用人单位在...


·确认劳动关系期间应否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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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审查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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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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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所在的新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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