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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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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属于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基于特定的理由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均非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也就不存在适用本条的前提。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且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经营。如果用人单位虽然经营期限届满,但是其通过修改章程且通过变更登记的形式继续经营的,则并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不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具有用工资格。只有当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企业失去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才导致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获得履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除非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外,公司应当依法解散。公司应当解散的,可以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才可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公司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亦归消灭。

非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即便用人单位已经进入了清算程序,劳动者也可通过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等方式申请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出台后终结。其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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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2、公司状况及股权持有情况 
3、股权转让的份额及转让价款
4、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5、双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约定  
6、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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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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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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