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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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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不论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均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有关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应全面正确地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试用期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使滥用试用期的用人单位无违法得利可图,从而自觉规范用工行为。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意味着劳动者对新的工作岗位必须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试用期就是对这一过程的体现,重新约定试用期也是合理的。诚然,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选择续签,意味着其不仅了解了劳动者的专业技能、道德品质、身体状况等情况,而且对这些与工作有关的情况表示了认可,并予以接受。此种事实已经不需要通过另外约定一个试用期来进行考察。不管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者前期工作能力和条件的认可,对此均在预见范围,否则其不会与劳动者续订一个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而言更松散,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更加随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相比正常更少。因此,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往往“情有独钟”,能约定试用期的尽量约定试用期,能约定更长试用期的尽量约定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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