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童工死亡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童工也即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雇佣童工,否则经知情人士举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刑事责任是其中最为严酷的惩罚,那么,童工死亡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一、童工死亡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童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虽然,童工在上工过程中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亡,但是相关条例中有规定,此时做出的赔偿也是不能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是我国关于劳动者工亡的具体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现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雇佣童工不是对未成年人的歧视,而是出于未成年人力量、智力都十分有限,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多,很大一工作都不能胜任,若让其做苦力,其在力量上也是不如成年人的,如果强行逼迫,更有可能造成死亡,而且童工死亡刑事责任规定是很严酷的,故现在雇佣童工的现象比以前少了许多。


·童工年龄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人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时,我们需要严格区分一下未成年工与童工,毕竟这是两类不同的人。那么法律中对童工年龄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童工年龄规定怎么规定的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


·签署建筑工程索赔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署建筑工程索赔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自然或者人为方面因素,会导致工程出现延误,从而引发工程索赔。双方就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等事项进行明确后,会签署一份工程索赔合同。那么签署建筑工程索赔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我们简单给您讲解下相关知识。 一、签...


·没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成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有时候我们因为种种关系原因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我们的合法权益又该怎样维护呢?甚至是劳动仲裁该找哪个部门申请也是个问题。没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该怎么办呢? 只要有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完全可以胜诉,并且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可以不...


·湖南钢结构工程承包方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钢结构工程在日常的建
      湖南钢结构工程承包方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钢结构工程在日常的建筑工程当中的运用是非常广泛的,所以说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的修建,很可能是由多家承包单位来进行修建的。针对不同的结构,需要由不同的单位进行修建,因为对专业方面的知识要求是有所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湖南钢结构工...


·月工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工资都是按月发放的。正常情况下,我们对工资没有异议,但是如果我们有请假就会扣除相应工资,这时我们就要弄明白月工资计算方法了。一旦发现不对的地方,我们可以及时向人事部门提出。那么月工资是如何计算的?针对这个职场小知识,我们来给您具体说一说。 一、月工资计算方...


·新员工入职临时协议书怎么写?
      随着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工作者开始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维护自身利益,所以很多不规范的企业都遭到了各种劳动纠纷诉讼,也倒逼着企业开始注意公司人力制度的建设,以避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新员工入职临时协议书怎么写?我们整理了下面的内容为您讲解。 新员工入职临时协议...


·监外执行能在工厂上班吗?
      监外执行能在工厂上班吗?监外执行不能在工厂上班,仍然属于执行刑罚的过程当中,自然是不能在这段时间当中工作。监外执行的后果主要是会留下案底,影响自己以及子女的工作。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


·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凭
      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凭证,因此根本的解除应该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此时必须要符合规定的事由才行,那到底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让再签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中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但很多劳动者对其相关的规定产生了错误的理解,那么,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让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吗?以下的我们将进行详细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让再签违法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最近,有很多人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问题的疑问,很多当事人都是因为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够谨慎,责任分配不明确,导致后续维权方面存在诸多的障碍。那么合同的签订相关规定有哪些?为此,我们为您详细的整理了关于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供您进行参考。 一、...


·辞职报告需要注意什么格式?
      辞职报告需要注意什么格式? 一、辞职报告需要注意什么格式 1、辞职报告的写法有讲究。 首先,写辞职报告并不是写辞职申请,申请是要双方达成一致才有效的,也就是说企业批准了你的申请,你才可以辞职,而劳动法赋予的辞职权是绝对的,辞职报告其实是一种通知,告诉企业你将在三十天后解除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