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海口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海口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海口这些年的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城市规划也在不断的进行,导致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着征地拆迁。对于海口人们来说,征地拆迁是一个重要的事,因为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事,和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那么海口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2017年海口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

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瓦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根据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产权证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并测绘的结果为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予以补偿: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

(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但属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建筑层数在4层(含4层)以下且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房屋及房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其补偿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予以规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因抢建、加建等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后至2008年1月1日前建设的,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层数超出4层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或层数不超过4层(含4层)但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

(三)2008年1月1日后建设,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四)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七条 住宅类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就近结合安置房户型面积基础上,按以下第(一)至(四)方式之一给予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类房屋属于单位职工住房的,原则上按以下第(五)、(六)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但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原则上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或批建面积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原则上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个人住宅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8年1 月1日前建设,建筑层数在4层(含4层)以下且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部分,原则上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四)2008年1月1日后至2012年4月10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施行前建设,有合法用地手续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居民用于唯一居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为暂缓拆除的个人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最大不超过175平方米。

(五)单位职工住房产权完全属于单位的,对产权所有人或产权接管人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由产权所有人或产权接管人统筹对原居住人进行安置。

(六)单位职工住房单位职工具有部分产权的,经补办手续,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未补办手续的,对单位和职工房屋产权分别予以评估补偿后,按照原房屋面积1:1对单位职工进行安置。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无住房,且只有唯一一宗空地的,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2的比例予以安置,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已有住房的,对未建住房的空地不予安置。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人口成分单一、人口数量相对固定的片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片区内土地经市国土部门依法确权为国有土地后,按被征收人家庭人均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安置房。根据该片区实际情况,还可配建一定面积的商业用房给被征收人回购。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按前款的标准予以提供安置房:

(一)至征收调查公告公布之日止,户籍在征收范围内并依法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二)原为征收范围户籍人口,因参军、上学(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教服刑而临时迁出的人员。

(三)征收调查公告公布之前,已嫁入并有征收范围内户籍的人员。

(四)依据其他有关规定可计入的人员。

征收调查公告公布之前,经婚姻登记已婚未生育的夫妻,给予增加1个人口的安置份额。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一)临时建筑或因抢建、加建等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后至2008年1月1日前建设,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层数超出4层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或层数不超过4层(含4层)但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个人住宅房屋部分。

(三)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2008年1月1日后建设,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

(四)其他依法不予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十一条 安置房的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一)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安置面积的,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结算。

(二)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1.5倍结算;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的3倍结算。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联合住建、物价、审计、国土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制定每年度的安置房结算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安置住宅房屋,不予提供商业用房安置。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2元一次性计算支付(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各项设施的迁移补助费为电话100元/部,水表 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 200元/户,管道燃气2000元/户。

第十四条 住宅类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自行安排过渡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予以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8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

第十五条 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但可结合其实际经营年限和面积,根据住宅的评估价(不含所占用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按以下方式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

(一)1990年4月1日前已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征收前连续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按照住宅的评估价增加100%给予补助。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以相关年度营业执照为准。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征收前连续5年(含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按照住宅的评估价增加50%给予补助。

(三)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征收前连续2年以上5年以下依法纳税的,按照住宅的评估价增加3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家庭旅馆、餐馆、医院等经营用途的,按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

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办公、生产、教学、仓储等场所的,不予增加补助。

第十六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个人住宅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8年1月1日前建设的,对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层数超出4层的部分,或层数不超过4层(含4层)但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11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9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700元/平方米一次性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属于2008年1月1日后至2012年4月10日前建设,有合法用地手续,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居民用于唯一居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为暂缓拆除的个人住宅房屋,对建筑层数在4 层(含4层)以下且面积在400 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框架结构11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9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700元/平方米一次性予以补助;对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层数超出4层的部分,或层数不超过4层(含4层)但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45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400元/平方米一次性予以补助。

(二)本条第一项之外的房屋,按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45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4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以及属于2012年4月10日以后建设,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按照本市现行违法建筑拆除清运费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砖铁、砖简等简易结构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费以及奖励和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加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予奖励:

(一)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宅基地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宅基地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位和集体组织按一户计。

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到土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由市国土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本市实施的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征地拆迁的金额主要包括土地的赔偿及土地上附着物的赔偿等等。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金额应该由当地的政府进行公示,人们可以了解到自己可以得到的金额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
      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出售、交换或者赠送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我国土地属于国家,人们只具备土地使用权,且有一定的时限。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能...


·划拨土地自建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有哪些?
      1、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地上附属物和...


·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归私人所有,这是您都知道的一个事实,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要办理个人土地使用证,这是属于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很多人却不了解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


·买二手商品房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
      买二手商品房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人们都知道,购买房子需要获得房产证才能证明房子的归属关系,房产证是房子所有者证明房子归属的证明文件。但是,购买房子除了要办理房产证还要办理地产证吗?这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买二手商品房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吗?要了解相关解答请看下文。 一、房产证“...


·夫妻异地在哪里起诉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而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产生分歧或者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对簿公堂的不在少数,但是两方不再同一个地方发生财产纠纷需要诉讼解决,那么夫妻异地在哪里起诉离婚?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夫妻异地离婚在哪起诉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


·自拍自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自拍自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自拍自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自用土地即是除公摊以外,用以自用的土地,自用土地使用权则为用以自用土地的用以处分其用途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


·山东德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山东德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山东德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使用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使用怎么办?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河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政府拆迁征地从本质上来讲也是带有强制性的,因为征地补偿的标准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只要征地补偿的工作是按照当初制定的方案开展的,那大多数民众其实都还是比较积极配合的。目前河北省又最新划分出了一批即将要被征收的土地,使得河北当地的市民们都非常的关注河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