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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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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员工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A员工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B员工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C员工等人劝开。后A员工持矿用工具扁铲与B员工撕扯,并在B员工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B员工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打了一下,致其受伤。

A员工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A员工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被(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

因此,A员工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A员工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员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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