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的区别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现在汽车已经成为千家万户的普通交通工具,由此带来的交通拥堵和违法肇事行为也愈发普遍和常见。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一旦遇到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比较严重的车祸致人死亡的,只有做出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的比较才能判定肇事人罪责的轻重,那么二者比较来看区别究竟在哪里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比较: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符合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三)主体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需符合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二)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三)主体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察员、交通警察、交通协管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四)主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综上所述,从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比较来看,他们都分别包含了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四个方面的内容,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罪责的轻重来看,交通肇事罪既包好了一般普通的交通肇事也包括了严重的致人死亡,因而可以说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交通肇事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类之一。所以,日常行车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农村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人身...


·出租车遗失物品不归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出租车遗失物品不归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生活中我们一个不注意就可能会出现物品遗失的情况,物品遗失的场所很多都是在出租车上,因为开门关门和短暂的停留,很容易会从口袋落下或者是自身忘记带走物品,不过在出租车上遗留物品的话,只要我们留有一些可以得知出租车司机的一些线索,就可以找到出租车车主...


·新车买一年划痕险多少钱?
      新车买一年划痕险多少钱买一年划痕险多少钱 ,依据车辆保险条例,划痕险属于附加险,应当在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附加投保划痕险,划痕险投保应当是新车或者3年以内新车,每年缴纳400元划痕险,可以赔付2千元,每年缴纳570元划痕险,可以赔付5千元,划痕险是累计赔付。《保险法》第二...


·交通肇事罪与逃逸的关系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与逃逸的关系是什么?交通肇事罪是法定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是法定罪名,只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


·新交规的出台将道路驾驶规定
      新交规的出台将道路驾驶规定得十分严格,如果被发现酒驾、醉驾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有些人可能会问,有前科又醉驾要怎么处罚呢?其实如何处罚不是看有没有前科的,有前科不一定就会加重处罚,反之,没有前科也不会减轻处罚。具体如何处罚,我们一起来看本文。一、有前科又醉驾要怎么处罚?视情况而定。...


·交通事故有受伤一般要求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有受伤一般要求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人伤赔付包含的内容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根据鉴定出的等级不同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二、一般车祸...


·房地产交易其实更多表现为一些商品房、办公楼的购买。由于这些属
      房地产交易其实更多表现为一些商品房、办公楼的购买。由于这些属于不动产,因此在实际购买的时候除了当事人要达成一致外,同时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就会涉及到公证的问题。那通常哪些房地产交易需要公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房地产交易需要公证 房地产公证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


·一、交通事故中人伤的赔偿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中人伤的赔偿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


·在醉酒状态下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以及意识,在这种状态下开车就会
      在醉酒状态下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以及意识,在这种状态下开车就会造成很严重的交通事故,我国很多交通事故就是因为醉驾或者酒驾引起的,可以说醉驾的危害性很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于醉驾管理比较严格,那醉驾掉消驾照从什么时间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醉驾掉消驾照从什么时间算? 醉酒驾车驾驶证从...


·遭到损失之后车辆鉴定怎么进行?
      遭到损失之后车辆鉴定怎么进行?遭到损失之后车辆鉴定需要按照流程进行,首先需要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二、车辆损失鉴定程序是怎样的1、发生交...


·一、上班出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赔偿需要什么材料?
      一、上班出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赔偿需要什么材料?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有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相应的待遇。 在上班路上发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