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23年南京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如何规定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实施科学合理、开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有关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区和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服务工作和与生育服务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人口服务相关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口与生育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育服务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将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育服务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生育服务工作,落实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前四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一)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



(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配租公租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三)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三孩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八十的补贴。



(四)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教育支出。



(五)落实国家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六)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等待遇。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为参保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综合施策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三到六周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者扩大托班规模,优先解决二到三周岁婴幼儿的需求,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开设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区、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应当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为孕妇休息、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妇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保健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市、区和江北新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自主选择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相关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有关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领取和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支付;



(四)农村居民由镇(街)财政支付,镇(街)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政策。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奖励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 号)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诉讼离婚有哪些程序
      当婚姻走到尽头时,诉讼离婚是我们结束这段美好感情的一种方式。当然诉讼离婚虽然在结束此种关系上显得极具力量,但是它在程序上却是相当繁复的。那么诉讼离婚的程序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有哪些程序 (一)起诉阶段 起诉阶段的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


·先离婚在争抚养权是否可以
      现在这个社会有很多攀金的少女奉子成婚,闪婚的年代离婚率也在不断的增加,虽然现在法律允许离婚,但是离婚也要考虑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一定要解决,那么先离婚在争抚养权是否可以?下面就我们进行简单的解答。 一、婚姻双方考虑离婚,先离婚在争抚...


·离婚时非婚生子是否支付抚养费?
      离婚时非婚生子是否支付抚养费? 需要支付;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


·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重婚行为,本身是属于民事行为的,但在我国同时将其规定为刑事犯罪,即重婚罪。此时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重婚者的法律责任,那究竟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刑事责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女方的嫁妆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女方的嫁妆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一、嫁妆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对于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进行了物权公示等作为认定嫁妆归属的参考标准。 所谓嫁妆,是女方出嫁时,娘家为女儿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女方结...


·离婚抚养权老公有传染病会判给女方吗
      离婚抚养权老公有传染病会判给女方吗?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优先考虑的情形。...


·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确定?
      目前有的家庭里面存在收养的子女,有时候,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收养关系会消失,比如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而养父母在抚养孩子过程中,会花掉一笔费用,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成本等。那么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确定?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资料给您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


·涉外离婚抚养权协议怎么写?
      在涉外离婚当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也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协商。此时父母在就子女抚养权协商一致后,最好是签订一份协议书,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那么这个涉外离婚抚养权协议该怎么写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涉外离婚抚养权协议 甲方(男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


·婚姻期间是否可要求分割财产?
      婚姻期间是否可要求分割财产?婚姻期间是可要求分割财产,必须要具备以下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妻子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妻子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会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去分配。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手续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离婚后,会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约定,通常是归女方所有。但是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女方患上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孩子的时候,男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由其亲自抚养。那么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手续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给您具体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手续是怎样的? 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