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现代社会,很多案件中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因为有些事情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在司法鉴定中,最关键的人物就是司法鉴定人了。很多人并不知道司法鉴定人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证据类型行政诉讼证据保全行政诉讼证据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质证

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有两种不同的学说。

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进行识别活动的人,是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因此司法鉴定人的职责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其活动往往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征。

在英美法国家中,法律把司法鉴定人规定为专家证人。鉴定结论为专家证言,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证言区别于普通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也往往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为诉讼各方服务。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其法律地位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在立法理念上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手。法律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参与诉讼,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爻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第二条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③《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第63号令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 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 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 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 件、技术条 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首先他是诉讼活动中的参与人,根据不同的理论对于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有的将其规定为证人,有的仅仅是将其规定为辅助人。如果您对于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5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怎么办?
       一、5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怎么办? 5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后的做法是: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流程是什么?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流程是什么?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 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可以过户,具体流程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


·现在可以申请异地离婚吗
      协议离婚不能,诉讼离婚可以异地。“异地是否能离婚”要考虑这里所说的“异地”是否是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是否是被告目前的经常居住地,或是否是原告住所地并且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离婚的方式不同,可办理离婚的地点也不同,具体分析如下:1、协议离婚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


·土地使用证可以减名吗?
       一、土地使用证可以减名吗? 除在婚夫妻增名免税外,其它任何增名、减名、除名、改名都等同于过户手续办理。 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最低,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


·河南临时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河南临时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1、因工程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酌情支付还耕费。2、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一、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一)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二)拆除未...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我们现在生活的地方,住的地方都是有年限的,比如我们所住的房子,虽然是买的,但是也是有使用年限的,不是说买完就是自己的了,那么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城镇单一住宅地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最高是70年,也就是这块地属于你70年。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1、土地使用年限...


·买房子主要看哪些地方
      买房子主要看哪些地方 1、细节一:了解该套“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所以,一定要征询原产权单位同意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2、细节二:了解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对于很多注册公司来说,最开始使用的注册地址都是租赁的,当然,租赁的地址存在一定的可变性,而当公司的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时候就需要即时的进行变更。那么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哪些资料?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公司...


·公司可以没有注册地址吗
      公司可以没有注册地址吗 注册公司流程: 一、工商局名称核准登记 1、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2、查名表格(名字3-10个,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地址、全体投资人签字)。 3、地区名+企业名称(字号)+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 4、提交各区域工商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到底是多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到底是多久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到底是多久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分三种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