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自古以来,工程的质量问题都会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因为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工程的使用性能和时间,同时还对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安全等存在影响。防水工程会受到周围环境以及外界气候的影响,是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我们将针对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问题,为您详细介绍。
一、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进行屋面防水工程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和使用要求,如工业与民用,城镇与农村,南方与北方,防水与保温结合与否,雨量与风力大小等。施工人员还要现行防水材料品种,性能多了解,根据防水工程施工图,合理选择防水材料。防水工程的质量如何,一般要在建筑物竣工后2,3年才能定论,因为防水层要经受高温,冻结,雨雪,阳光,侵蚀介质等的考验,而此期间是屋面防水管理维护的关键时期。对屋面防水层和节点部位要不定期地检查;屋面的杂物等要及时清除。并在雨季来临前,对屋面进行一次大清扫,彻底清除积灰,杂物以确保雨水口畅通。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对措施
1、注重成本分析,以合理价位中标。针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施工企业一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综合发挥企业优势。一方面要有独立的估价信息,加强企业成本核算,对自己的成本水平要有充分的估算,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特有的企业内部定额,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出现盲目报价的情况;另一方面要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入手,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更新工艺、采用最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二要适应和遵循日趋健全的外部制约机制。在招投标环节,已开始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三要加强内部合同管理。投标人在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价格的条款,维护招标投标结果的权威性,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严肃性,依法办事,不虚报冒算,不投机取巧,减少纠纷,防止较低价格中标所可能出现的各种“后遗症”。2、严格工序,按图施工。凡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并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方可组织实施。对于建设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擅自变更设计的要求,施工单位应书面予以拒绝,并保留好签收原件。当然,严格按图施工也不是机械的“按图”。施工单位是具有或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的专业队伍,同时也有义务注意施工方案中是否有明显的缺陷,如果按明显有缺陷的图纸进行施工,则也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应注意:第一,配备懂设计的现场施工人员。第二,认真组织图纸会审。第三,图纸上的瑕疵一一列出,形成书面材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上的明显缺陷也要向建设单位及时报告。3、严把建材等检验关。施工单位对建材的使用负有检验的义务,实践中应注意:(1)在使用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之前,依据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以保证施工质量。(2)注意收集建设单位提供或指定购买材料的证据。实践中建设单位供料在施工合同中不会完全规定,如果无法证明是建设单位提供或指定,在诉讼中施工单位将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如果是建设单位提供或指定的,应该有明确的指令,没有指令的应该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及有其他书面材料加以证明。(3)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我们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成本分析,同时要严格按工序来进行,严把建材等的质量。同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还需要行业不断规范,进一步完善建筑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职工自愿加班的是否有加班费
      现实中可以说有很多职工在白天没有完成工作的情况下,会选择留下来加班完成。当然这种情况属于职工自愿加班,与单位安排加班是不一样的。我们知道单位安排加班有加班费,那职工自愿加班的是否也有加班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工自愿加班的是否有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


·我们大家对于工作方面的事情肯定是非常关心的
      我们您对于工作方面的事情肯定是非常关心的,工作上面的问题其实是有很多的,其中就有工伤方面的事情。工伤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说的如果需要赔偿是需要进行认定的,认定标准一般都是分为十个等级,每一种等级都有相应的认定标准。那么深圳市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职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现实中,可能会因为员工的一些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有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还是很大的。那具体来说,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在企...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一般都属于工伤。发生工伤后,要先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公司根据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给予相应的赔偿。那么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多久出结果?一般是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下面本站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


·劳动者可以拒绝单位加班安排吗?
      劳动者可以拒绝单位加班安排吗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


·劳动合同法自动离职还有工资吗?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有一个是专门对我们的工作的规定,那个法律就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于我们广大的劳动者来说是相当重要的,生活当中有很多的自动离职方面的事情发生,那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这种情况还有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自动离职工资规定 如果员工自动离职,没有通知用...


·国定假日上班加班工资怎么算?
      国定假日上班加班工资怎么算?法定节假日上班的话,除了正常支付的工资之外,再支付300%的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不同意调岗辞职有补偿吗
      不同意调岗辞职有补偿吗员工不同意调岗可能是因为调岗后的工作环境、考虑到自己的能力或家人等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但员工离职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赔偿金,还需要考虑调岗方案是否合理。1、调岗方案合理,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说...


·劳动法公司辞退老员工怎么补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企业主动辞退员工需要按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三期女员工试用期可以辞退吗
      三期女员工试用期可以辞退吗?试用期阶段是可以辞退三期女员工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书应该怎么写?
      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事情,劳动者想换工作的时候,可以提前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经双方协商后,会签署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这样一来,就标志着双方劳动关系的结束。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这篇范文具体了解下吧。 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书 甲方: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