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砌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砌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

由于建筑工程出问题的事例数不胜数,建筑工程质量出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生命健康,全国上下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给予了特别大的关注,也引起了广泛网友的热烈讨论。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制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我们将针对建筑工程分工程砌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为您介绍。

一、砌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

1、材料要求:

1)砌块应有出厂合格证,砌块品种强度等级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砌块进场应按要求进行取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

3)砌筑砂浆应在砌筑前按设计要求申请配合比,施工中要严格按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对材料进行计量,并充分搅拌:

4)施工现场砌块应堆放平整,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米,有防雨要求的要防止雨淋,并做好排水,砌块保持干净。

2、施工要求:

1)砌筑砂浆搅拌后的稠度以5~7厘米为宜;

2)砌筑砂浆应按要求随机取样,留置试块送试验室做试验。现场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4小时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3小时内使用完毕;

3)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中,如砂浆出现沁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4)填充墙砌筑用的空心砖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加气砼砌块砌筑前,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5)用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砼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砼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砼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毫米;

6)墙体砌筑前应先在现场进行试排块,排块的原则是上下错缝,砌块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若砌块长度小于等于300毫米,其搭接长度不小于块长的1/2,搭接长度不足时,应在灰缝中放置拉结钢筋;

7)砌筑前设立皮数杆皮数杆应立于房屋四角及内外墙交接处,间距以10~15米为宜,砌块应按皮数杆拉线砌筑;

8)砌块的垂直灰缝厚度以15毫米为宜,不得大于20毫米,水平灰缝厚度可根据墙体与砌块高度确定,但不得大于15毫米亦不应小于10毫米,灰缝要求横平竖直,砂浆饱满;

9)砌块排列应尽可能采用主规格,除必要部位外,尽量少镶嵌实心砖砌体,局部需要镶砖的位置易分散、对称,以使砌体受力均匀;

10)纵横墙整体咬槎砌筑,临时间断可拖斜槎,接槎时,应先清理基面,浇水湿润,然后铺浆接砌,并做到灰缝饱满。

3、质量要求:

1)墙体砌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

2)砌块排列合理正确,留槎符合规定,接槎牢固平整,灰缝厚度,符合要求;

3)预留孔洞及预埋件位置、尺寸准确;

4)不同砌筑材料应按照不同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施工。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通过上文的学习,我们可以得知砌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砌体工程材料要求、施工要求以及质量要求。在进行砌体工程质量验收的时候,当验收合格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备案。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进入社会工作后
      进入社会工作后,您最关心的莫过于薪酬与待遇赔偿问题。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各种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尤其在劳动法方面,对员工、劳动者等权益保护方面做的相对完善。今天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对违法开除员工要给代通知金吗的相关知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规定,有下列情...


·在我国工伤认定怎么行政复议?
      在我国工伤认定怎么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


·工伤意外险怎么赔偿
      工伤赔偿一般要3到4个月才能到账。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别支付赔偿款。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报销,不需要支付给劳动都本人;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经济补偿吗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劳动仲裁程序多久可以拿到工资?
      劳动仲裁程序多久可以拿到工资? 劳动仲裁程序多久可以拿到工资? ?仲裁期限为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束,具体什么时候拿到工资需要根据单位履行的情况确定,如果单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劳动仲裁胜诉后规定的期限内公司并无给钱意向的时候,可以拿着裁决书去法院...


·女职工哺乳假从那天开始算
      女职工哺乳假从那天开始算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哺乳假的时间长短规定由各地视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哺乳假一般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


·解决企业拖欠工资能法律援助吗?
      解决企业拖欠工资能法律援助吗? 一、拖欠工资能法律援助吗?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


·工伤复发的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复发的工资的规定是什么?工伤复发的工资的规定是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来进行照常的发放,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实际上就是原来的工伤所带来的危害后果的延续,所以在这段时间内,治疗的期间原来的待遇是不能够进行变化的,必须按月照常支付。《工伤保险条例》(2011)中关于工伤鉴定后工伤复...


·解除劳动关系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解除劳动关系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解除劳动关系是指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或者由于一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   因劳动...


·满了16还算童工吗
      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个别企业会使用童工。使用童工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使用童工的企业以及童工的监护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很多人对于童工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对于童工年龄的界定也是很模糊的,就有人会问“满了16还算童工吗”,为了...


·一、确认劳动关系管辖异议怎么办?
      一、确认劳动关系管辖异议怎么办?1、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