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失控定义的原因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程质量失控定义的原因是什么?

作为工程建筑的人员都想做好工程质量的控制,都想建设的工程质量达到标准,但是在现实中,因为人为、材料的投入、机械的使用等原因,很多工程质量都是失控的。对于工程质量失控,我们不仅要知道工程质量失控定义,还需要从多方面分析工程质量失控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找出工程质量失控的对应政策。

一、工程质量失控的原因

1、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建筑的设计工作需要诸多专业的配合,诸如设备专业、电气专业、装饰专业等,会出现交叉,各专业都以自身为基础进行设计会造成设计工作中专业之间的矛盾,这时若是会审不到位的话,就会对建筑工程的功能发挥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在一个工程项目立项之后,其建筑企业就会开始编制与设计任务书,任务书的设计是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建设单位并不重视任务书,设计单位仅仅按照常规来进行规划设计,这样在设计方案完成之后,往往会出现许多问题,无法达到想要的结果。进而影响到整个工程建筑的性能,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2、洽商变更不协调

在实际的工作中,作为施工图设计的补充,洽商变更对于工程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建设单位进行洽商变更的时候往往视野局限,不能从建筑的整体功能来考虑,使得设施系统的技术要求被其忽视。若是相应的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指出图纸中的问题的话,这些设计失误将影响工程的质量,难以实现设计的要求。

3、工程项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在现如今,很多建筑工程通过招标来选择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方,这常常会使得投标单位为了得到工程项目,故意压低报价,在施工建设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项目的质量不达标,招标单位形成恶性竞争,造成工程出现严重后果。施工阶段是质量问题出现的高发阶段,图纸没有进行深入的审查,往往把错误带到施工中去,从而为工程建筑带来了质量隐患。建筑材料成品也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若是不能保障施工质量的话,则很难对工程的质量予以保障,使得建筑工程的材料无法得到保障,进而使建筑工程的技术与质量要求得不到有效保障,埋下了很严重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比较混乱

我国许多建筑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比较混乱,主要表现为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管理不到位。施工过程中的人、机、料、法、环节流程是否正确,包括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材料是否满足要求,施工环境是否安全和具备可实施条件,施工环节是否满足节能和可持续,施工设备是否合格,施工用的电梯使用不规范,搭建脚手架质量不合格,施工塔吊安装不合理,施工用电不安全,施工防护工具缺乏,施工流程不符合标准,施工现场秩序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危害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

5、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的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未能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大部分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主要为施工阶段,监理的范围窄,管理的力度不够,水平低,对施工中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的监理不到位,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监理单位没有完全承担起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责任,导致监理工作的部分缺失和效率降低,未能对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及整体质量进行有效监理。政府职责部门应承担的监督责任也有待完善,对于施工完成后的项目建设质量全生命使用过程尚缺有效管理办法和措施。

二、工程质量失控对应的政策

1、完善建筑工程变更的洽商机制

建筑工程出现变更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有着直接的重要影响,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建筑工程设计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建筑工程的洽商变更来实现对工程质量的保障和维护。要建立建筑工程变更的洽商机制,以良好地沟通、以专业的退经更好地完善建筑工程变更工作,从而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证。

2、协调建筑工程设计的各类矛盾

建筑工程设计是复杂的体系,相关专业、近似工种、交叉作业之间存在配合的需要,同时也存在矛盾的基础,要建立建筑工程设计的专业协调工作,使各类专业、工作和作业之间的关系得到调整,共同构成建筑工程设计的有机体系。协调机制要以科学性为基础,有效性的提升和矛盾性的控制为中心思想,实现对建筑工程设计工作更好地优化和促进。

3、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的保障体系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在建筑工程复杂度逐步提高的同时,建筑工程的质量目标也在随之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该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和内外因素的具体情况,把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点,及时与相关主体进行全面而深入地沟通,做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体系保障和管理保障,确保建筑工程技术与工艺的稳定应用,有效防范建筑工程质量失控问题的发生。

4、提升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职业素质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的核心工作应该放在人员这一第一要素上,要以完善建筑工程培训机制来改善施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在更为全面和整体地了解建筑工程相关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建筑工程技能与技巧,使施工人员能够真正按技术、按要求、按标准进行施工,达到对质量失控问题的防范,提高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

5、提高建筑工程现场质量的监管力度

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应由第三方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综合试验、检测,严把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关,出现问题的时候一定要采取相关的、必要的检验检测措施,及时的进行补救,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质检部门将合同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准则,严格控制施工原材料的质量,对施工工艺与工程维护等方面的项目质量进行严格审查,科学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工程质量失控是工程建设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毕竟工程建设作业量比较大,用时比加长、用地也比较广,所以有很多问题难易掌控,但是我们在知道工程质量失控定义的基础上,要积累总结工程质量失控的原因和对于的政策,如果是人的原因,就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如果材料的原因,就加强材料的监督等等,总之要多方面全方位的控制才可以减少工程质量失控。


·没合同的农民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没合同的农民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指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员工等;还有一种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主...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是包括试用期的,试用期的长短不同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规定,当然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而且试用期解除合同是比较简单的,那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1、...


·拖欠工人工资律师费谁承担
      如果是劳动者请的律师是由劳动者支付的。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


·工伤做伤残鉴定要什么材料
      工伤做伤残鉴定要什么材料 一、工伤做伤残鉴定要什么材料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


·如果员工因为工伤或者生病需要提出暂时停止工作或减少工作的
      如果员工因为工伤或者生病需要提出暂时停止工作或减少工作的,单位是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对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那么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什么呢?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用人单位应...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补偿金怎么计算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补偿金怎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是什么意思?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是什么意思? 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的意思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劳动合同期满。在这种情况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其他情况若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相关内容拓展 ...


·工资欠条怎么能要到钱
      如果对方欠款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钱。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够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赔偿。劳动者能够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薪水,...


·误工费年龄上限是怎样规定的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
      误工费年龄上限是怎样规定的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并未对受伤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客观上并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务农人员的误工费...


·一、工伤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有什么?
      一、工伤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有什么? 1、伤残金 (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5)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6)六级伤残为16个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