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外情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如果夫妻一方有了婚外情,另一方是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赔偿的,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才行。那你知道婚外情该如何取证吗,取证方法有哪些了,这个问题,请看我们下文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一方有婚外情如何取证?

(一)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二)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三)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四)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五)无过错方取证要量力而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二、怎样取证才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
证明外遇、婚外情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一)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二)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三)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四)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五)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六)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七)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由上可知,婚外情的证据往往都存在于手机的照片、录音或者短信等等方面,但是我们要注意,对婚外情进行取证时,不要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否则容易引发别的侵权问题。要是你还有想要深入了解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怎样认定买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
      怎样认定买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 一、怎样认定买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


·一、和已婚男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一、和已婚男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已婚的男性同居的,如果双方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是属于重婚的情形,会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原则是一夫一妻制,重婚的行为就是侵犯...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


·无效婚姻不能上诉判决错误怎么办
      在生活当中,虽然说无效婚姻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什么异议的话,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多数情况下,法院不可能去调查是否属于无效婚姻,但是无效婚姻本身对男女双方是有一定影响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无效婚姻不能上诉判决错误怎么办? 一、无效婚姻...


·抚养费不出可以起诉吗?
      抚养费不出可以起诉吗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拒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结婚应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哪些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男女双方在自愿结婚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结婚手续之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而此时我国对结婚的条件也是有要求的,那到底结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法定...


·怎么区分拐卖妇女和介绍婚姻索财
      怎么区分拐卖妇女和介绍婚姻索财 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条件: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的对象限于妇女。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这里的妇女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既可以是与行为人无任何关系的,也可以...


·夫妻离婚要小孩的抚养权吗
      夫妻离婚要小孩的抚养权吗?夫妻离婚时双方都可以要小孩的抚养权,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


·国家征收鱼塘多少钱一亩?
      国家征收鱼塘多少钱一亩?国家征收鱼塘多少钱一亩?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重婚罪自首可以吗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重婚罪自首可以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重婚罪是可以自首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几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