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人代表要满足什么资格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司法人代表要满足什么资格我们知道法律中规定一个公司仅仅只能有一个法人代表,并且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就要确定法人代表,不过日后也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而要想成为公司法人代表,这需要符合规定的资格才行。那究竟公司法人代表都要满足什么资格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1、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该法第58条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由于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所以,我们认为,本规定虽然仅仅涉及董事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条件显然也包括本规定所禁止的事项。
2、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的;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㈧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3、对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㈠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㈡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㈣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关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一般认为除要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一般任职条件以外,还认为必须具备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主要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关的职称和学术背景。现对主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特殊任职资格介绍如下。(1)校长。《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教育法》第4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2)科研单位院(所)长。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参考其他事业单位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一般要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的能力、熟悉科研工作的任用担任。(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包括: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③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医疗机构的工作能力;④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⑤具有相关专业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4)文化艺术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文化艺术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艺术水平并有相关工作经验;③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④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因而现实中也不是人人都能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要先满足了规定的资格才行。当然,日后符合规定情形的话,也是可以变更法人代表的。具体该如何变更,你可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物业公司收装修保证金合不合法
      物业公司收装修保证金合不合法当业主有装修需求时,物业公司一般会要求装修业主办理装修备案手续,并收取一定的装修保证金。比如根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该法案已于2004年9月23日废止),居民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


·最近企业改制法规有哪些?
      当企业的经营出现困难,无法再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的时候,就需要对公司的运营体制进行变化。公司的改制主要体现在对于员工的改制,对于企业内部结构的变化当中。那么最近企业改制法规有哪些呢?以下内容就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与说明。 最近企业改制法规有哪些? 1.广泛宣传企业转制过程中审计的重要性...


·公司法诉讼案由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诉讼案由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国家,除了民事诉讼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诉讼类型关于公司的相关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在公司内部可能会发生公司决议的效力问题,还有就是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纠纷,那么很多人想了解。公司法诉讼案由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司法诉讼案由的法律规定...


·股东变更的账务处理问题是怎么样的?
      股东变更的账务处理问题是怎么样的? 一、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 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


·怎样才算侵犯企业名誉权
      怎样才算侵犯企业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公民享有名誉权,那么公司法人是否也享有名誉权,其实答案是肯定的。然而,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


·不经营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不经营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实物交易,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在产或项目,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流程。因此,股权交易是目前很多投资者喜欢采用的方法。那么,不经营公司股权转让中应当...


·虽然逃逸了,但是造成了第三方受伤,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赔偿。
      虽然逃逸了,但是造成了第三方受伤,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公司法律顾问是干嘛的 ?一、公司法律顾问是干嘛的?
      公司法律顾问是干嘛的 ?一、公司法律顾问是干嘛的? 公司法律顾问主要是帮公司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具有及时性和预防性,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因发生严重的问题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而丧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公司法律顾问可以针对公司的销售部门,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咨询,使其更好的管...


·公司法注册资本几年内不能撤回?
      我们都知道如果想要开一个公司的话,就必须要有注册资金,有了资金工商部门才会给你发营业执照,开一家公司确实前期会投入很多,那注册的这个资金可不可以马上就取出来用呢,那就来了解一下公司法注册资本几年内不能撤回?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公司法注册资本几年内不能撤回? 注册公司后,...


·西安公司法律师收费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西安公司法律师收费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在我们国家主要是对于公司的一些行为作出规定,为了维护相应的债权人股东的相关利益,当然公司法律也存在着律师代理的状况,那么,西安公司法律师收费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国家对于案件收费指导标准是,每件收费数额在3000元到30万元幅度内议定。 ...


·新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是怎样的
      新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是怎样的?在当今这个社会,很多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正在创办公司,您都知道的是,创办公司的时候是需要一定的注册资本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普通的老百姓对于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不是很了解,比如说新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