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给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给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很多工程在施工时都需要进行排水,为了保护环境,需要排出的水必须达到法定标准之后才可以排出。对于特定的工程,标准是不一样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工程实施之前提出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给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在验收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

给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除符合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也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工序、部位、单位工程的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沟槽、平基、管座、安管、接口、顶管、检查井、闭水、回填、渠道、泵站沉井、模板、钢筋、现场浇注水泥混凝土结构、砖砌结构、构件安装、水电设备安装、铸铁管安装、钢管安装等。

二、部位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始能进行有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应在允许

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 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分应评为优良。

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或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三章管道

第一节沟槽第

3.1.1条严禁扰动槽底土壤、如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

第3.1.2条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

第3.1.3条沟槽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二节平基、管座

第3.2.1条平基、管座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三节安管

第3.3.1条管道必须垫稳,管底坡度不得倒流水,缝宽应均匀,管道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木块等杂物。

第3.3.2条安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四节接口

第3.4.1条承插口或企口多种接口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灰口应整齐、密实、饱满,不得有裂缝、空鼓等现象。

第3.4.2条抹带接口应表面平整密实,不得有间断和裂缝、空鼓等现象。

第3.4.3条抹带接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五节顶管

第3.5.1条接口必须密实、平顺、不脱落。

第3.5.2条内涨圈中心应对正管缝,填料密实。

第3.5.3条管内不得有泥土、石子、砂浆、砖块、木块等杂物。

第3.5.4条顶管工作坑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3.5.5条顶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六节检查井

第3.6.1 井壁必须相互垂直,不得有通缝,必须保证灰浆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

第3.6.2条井内流槽应平顺,踏步应安装牢固,位置准备,不得有建筑垃圾等杂物。

第3.6.3条井框、井盖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平稳,位置正确。

第3.6.4条检查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

第七节闭水

第3.7.1条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倒虹吸管、设计要求闭水的其它排水管道,必须作闭水试验。

第3.7.2条排水管道闭水试验允许偏差、渗水量应符合规定。

第八节回填

第3.8.1条在管顶上500mm(山区300mm)内不得回填大于100mm的石块、砖块等杂物。

第3.8.2条回填时,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回填淤泥、腐植土、冻土及有机物。

第3.8.3条回填土的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规定。

然后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排放。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该评定表标准只有合格与优良两大类,除此之外,都不得排放。若公民发现某施工单位的排放啊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没签劳动合同并工伤怎处理?
      没签劳动合同并工伤怎处理? 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


·离职后公司用绩效扣工资可以吗?
      离职后公司用绩效扣工资可以吗?答案肯定是不行。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绩效奖金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没有理由因为员工离职就克扣员工应得的报酬。每一个职场人每日早起贪黑的理由,就是为了有一份比较可观的收...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算工资
      一、没签劳动合同怎么算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划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直至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或劳动关系终止前一日。但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计算至满一年前,也就是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赔偿金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赔偿金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给付赔偿金,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下列情况之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


·受点小轻伤没住院工伤有报吗
      可以,工伤赔偿含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期限一般以医疗治疗和医疗机构建议休息的时间计算。具体期限依据受伤情形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女职工哺乳假从哪时算起
      女职工哺乳假从哪时算起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哺乳假的时间长短规定由各地视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哺乳假一般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


·劳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务合同虽然与劳动合同有所差别,但是我国法律对此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的。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劳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将在下文进行详细介绍,供您阅读。 我国法律对劳务合同是做出了具体而全面的规定的,那么,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劳务合...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不同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混淆,有时候往往是用单位故意造成的。而不懂得两者区别的劳动者有时候会吃哑巴亏。那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不同呢?现在,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不同 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土石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石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石方工程对整个建筑工程的建造都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时候土石方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根本。因为很多建筑工程在刚开始修建的时候,整个地基都是十分荒芜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土石方工程系进行平整,当然土石方工程完工以后也是要进行验收的,那么,土石方工程质量验...


·当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代通知金吗?
      当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代通知金吗?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