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我们从事任何的行业,都希望自己的工作做得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我们从事任何的行业,都希望自己的工作做得很完美,很安全的。那么,在建设工程中这一领域,完美的目标是更重要的,除了完成任务,安全性也是我们注重的。针对这一目标,在建筑行业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的内容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 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 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 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 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的内容也是万变不离其宗,根本的宗旨和目的便是促进工程质量,保证质量过关。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的实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们提醒您,任何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得遵循这一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怀孕期间能否降员工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怀孕期间能否降员工工资?根据法律规定怀孕期间不能降员工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因此,用人单位的降低孕妇工资的行为是违...


·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好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衔接工作,现就两法适用中涉及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


·一般申请工伤认定要多久出结果
      按照相关法律中对工伤认定部门的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需要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而在符合规定情形的时候才会受理收取,那受理了申请的一般工伤认定要多久出结果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工伤认定要准备哪些材料 单位或者员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部门...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内容是什么
      一、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由市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薪酬待遇具体按照苏人薪保[2016]1号文件《关于印发市区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薪酬待遇简要情况 1、新招录人员待遇:外勤类:2300元/月;...


·电力工程承包协议怎么写?
      电力工程承包协议怎么写? 在日常生活中,电力施工工程是很常见的,但是,对于进行电力施工的单位来说,有的时候会将该电力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来代为执行,在承包电力工程的时候,首先应当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协议,在电力工程承包协议应当将各项相关事宜规定清楚。 电力施工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 ...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怎么办?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怎么办? 公司只有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


·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标的物有哪些?
      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标的物有哪些?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标的物有哪些? 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标的物有: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施工合同工期纠纷;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施工合同质量纠纷;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争议诉讼时...


·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签了那可以那失业金吗?
      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签了那可以那失业金吗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劳动合同到期到期,若双方没有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话,那就会终止劳动合同。此时,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否则的话,劳动合同到期也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


·工业气体产品购销合同有哪些
      工业气体产品购销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业气体产品购销合同注意事项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后果是什么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后果是什么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1、工伤赔偿主要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
      1、工伤赔偿主要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工伤报销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2、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