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自我国建国之后的几十年,我国不断的加强了法律的修订,这就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过程。法治社会是人们永恒的追求,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给予指导。我国就针对国家赔偿制定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它的内容。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第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 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 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四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

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第十六条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原因就是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国家出太这一规定,就是为了给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促进国家赔偿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这一理念。




·一、如何查夫妻对方财产明细?
      一、如何查夫妻对方财产明细? 1、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此项有一定的风险,很多法院对专业的调查公司的合法性还持有怀疑的态度,还有一些非专业的调查公司在调查时可能会违法调查,得到的证据就有可能不被法院所采信。 2、申请法院调查。 3、聘请专业的律师调查,上面两种方法不可行的话,...


·两年自动离婚诉状应该怎么写?
      两年自动离婚诉状应该怎么写?两年自动离婚诉状的书写必须要清晰的记载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起诉离婚2年以后自动离婚是没有这个法律规定的。离婚纠纷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只有诉讼解决,具体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离婚需要时间:第一次诉讼:60天。半年后第二次诉讼:30天。两次诉讼合计9个月...


·没办结婚证彩礼能要回来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没办结婚证彩礼能要回来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男方出轨离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男方出轨离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通信、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保证不变。   如果法庭接受此类证据,则应建立完整的证据链,以相互证实。   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的过程中,由公证处进行公证。法院在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协议离婚是很方便,但是因为是没有法律背景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合意的,事后很容易出问题,这样就会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失。因此在协议离婚中就要多加小心才行,最好事先了解清楚此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就告诉您协议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协议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离婚协议要合法。...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到庭怎么办?
      当一段婚姻走向终结,离婚是必经的程序。但不是每段婚姻都能以协议离婚这样和平的方式画上句号。有些离婚必须对簿公堂,而且不止一次的对簿公堂时,有的问题就接踵而来,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到庭怎么办?接下来,的我们将向各位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那么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因各方原因未判决...


·离婚之后可以分割财产吗?
      离婚之后可以分割财产吗?夫妻双方经过协商是可以先离婚再进行财产分割,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在双方离婚后再次起诉,或者协商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


·(一)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
      (一)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是约定无效的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家庭是一个互相扶持的群体,一般情况下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家中的老人、儿童或身患疾病的弱势群体负有抚养照顾的责任。现实社会中,对虐待或遗弃家庭弱势成员的新闻屡见不鲜,这一行为在一定情况下触犯了法律的规范。那么夫妻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跟随我们一探究竟吧。 一、什...


·新婚姻法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最近几年我国都未对婚姻法做出修改,因此如今适用的还是之前婚姻法的内容,也就不存在什么新婚姻法。那么您知道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有哪些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婚姻法》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


·离婚案二审抚养费的问题多久可以结案
      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特殊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的时候,可能一审就会直接作出离婚的判决,就比如男方存在家暴行为,这法院肯定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调解了。作为离婚案件当中的被告方来说,除了法院不接受解除婚姻关系的上诉以外,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存在争议的话,当然可以要求二审。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