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对于公民的去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去工作人员因公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得到过埃及赔偿,对于拒不支付赔偿款额的,受害人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按照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审理案件,并进行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国家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法院在审理那件时,需要严格遵守该法规的规定。对于不服从判决的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再次上诉。


·企业倒闭老板跑了工资怎么办
      企业倒闭老板跑了工资怎么办 一、企业倒闭老板跑了工资怎么办 1、公司倒闭一般都有外债,不会单单只欠员工工资,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向法院申请资产保护及公司资产清算拍卖,公司破产,其所有资产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次才用来支付所欠债务。 2、《劳动合同法...


·淮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淮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一、小的工伤误工费由谁承担?
      一、小的工伤误工费由谁承担? 如果认定为工伤,产生的误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期间、误工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


·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在一些大型工程的建设中,承包方往往不仅局限于一家公司,通常都是由几家公司合伙进行承包。因此,订立一份格式规范,权责清晰的合伙承包工程协议就十分有必要了。那么,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工程承包合伙...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的结果关系着事故的处理,因此一旦作出认定结果之后,要是当事人对这个结果表示质疑、不服的话,那么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进行救济呢?关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内容,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是怎样的 工伤在认定以后会出现很多人有不服的...


·厂里不签劳动合同要如何处理
      厂里不签劳动合同要如何处理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成本,不愿意对工人承担应有的责任,不愿意与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2、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公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公会。 江苏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讲理由通知公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公会。 故用人单位当方面...


·工伤认定7种情形都有哪些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并不少见,有时候上班路上发生点儿小车祸就算是工伤了,但这时候并不见得单位会认定为工伤,因此就需要作出专业的认定才行。那实践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总结了工伤认定7种情形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一、工伤认定7种情形都有哪些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


·劳动关系仲裁不受理怎么办?
      我们在工作中,可能会因种种原因产生劳动关系问题,如果一旦纠纷无法协调,可以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申诉,一般是两者选其一,但是如果仲裁机构或是法院不受理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来讲讲劳动关系仲裁不受理的应对方法以及仲裁机构受理与审查程序。 (一)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是什么?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是什么对于很多人来说,购买一套住宅几乎是付出了毕生的心血。住宅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您对于住宅工程质量的关注肯定是比较注重的。所以说,建筑单位,施工方和相关的检测单位,对于住宅工程质量在进行验收的时候,也是格外的小心谨慎。在进行验收的时候...


·济南市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什么?
      在钢厂、建筑工地等地方工作的济南职工,有时候会在岗位上发生人身伤害。这属于工伤范围,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要拿到鉴定书后才能向单位提出。济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按照相关标准,做出工伤鉴定的结果。那么,济南市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给您讲一讲吧。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