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割会产生哪些纠纷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异常繁荣,各种性质的房屋数见不鲜。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性质的房屋专门一一做明确规定,房屋拆迁安置房因拆迁补偿方式、产权来源复杂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时纠纷不断。那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割会产生哪些纠纷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割会产生哪些纠纷

(一)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易发争议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房屋的权属争议已经变得极为普遍,同时也成为诉讼离婚中合理处置财产问题的一大难点问题。其一是折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有的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拆迁奖励、补助等因素进行安置情形,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引发争议;其二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地方产权登记制度相关理念存在冲突,如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不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因素,该拆迁房屋在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该拆迁房应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现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要求办理房产登记时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登记在一方名下,须提供单身证明,由此可见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拆迁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无异是对个人财产的又一次重新分配,显然如果不调整现有的产权登记制度,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会为拆迁安置房的权属产生矛盾。
(二)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价值难达成协议
近几年房屋的增值已,拆迁安置房因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与商品房相比置换时价格相对来说较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对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但谈到房屋的价值时却各执一词,特别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的价值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成为分割财产的一个难点。有人主张拆迁安置房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其享有一定政策优惠,不能按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不受上市交易限制,应按离婚时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受上市交易限制,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和综合地价后再进行分割,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此举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不利于当事人及时解决离婚纠纷。
二、离婚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没有过任何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过任何差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该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一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原产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现行产权登记制度,当事人办理房产证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提供结婚证,单身者则提供单身证明,可见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原产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被登记”房产的情形在笔者所在城市屡见不鲜。拆迁安置房依《物权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处理这种拆迁安置房时,不能只考虑物权的公示原则,还应考虑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产权登记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拆迁安置房的来源等因素,对被拆迁安置房的原产权人予以适当多分。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方婚前承租房,因政府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因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人主张应属一方个人财产,该种情形下产权并无争议,根据《婚姻法》: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原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拆迁房屋的取得无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况。
很多情况中,许多父母直接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其子女或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根据司法解释,如果该拆迁安置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当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碰到父母为子女婚姻的长久考虑,附条件地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该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离婚时可依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时下,拆迁安置房成为离婚诉讼中的新问题,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能给相关部门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处分提供一个明确指导意见,所以实践中处理起来莫衷一是。遇到这类问题,要是当事人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才好,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帮助,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南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南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一、南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


·购房合同写错字可以涂改吗?
      购房合同写错字可以涂改吗? 一、购房合同写错字可以涂改吗 要看具体情况,单方是不可以自行涂改的,涂改无效,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涂改,这样的涂改才是有效的。但是,建议对涂改部分进行说明,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对前合同修改。 《合同法》第77条规定:...


·二手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哪些?
      随着我国二手房交易规模的扩大,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也多有发生。其中引发纠纷的因素很多,如一房多卖、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合同定金条款不明确等。对于纠纷的解决,我国也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指导。那么二手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条文?下面我们就通过我们罗列一篇司法解释来了解一番。 二手房...


·天津买房政策是什么
      每个地方的都有自己独特的买卖房子政策,但是却都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些政策,当然在天津,也会有天津地区自己的买房政策,不太了解或者不关注这些政策的朋友们,如果将要买房,或者马上就要买房,我们在下面为您整理了一份天津买房政策,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本市拥有1套及...


·业主购房网签后如何备案
      业主购房网签后如何备案?1、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2、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3、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4、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二、网签的作用网签给客户带来的影响,将会表现在...


·夫妻离婚时房屋的处理是怎样的
      其实许多人在离婚的时候都比较关注财产的分割问题,尤其是其中的房屋分割,有的人宁愿折价补偿对方,也不愿意放弃房屋的所有权,这也是有一定原因的。那通常夫妻离婚时房屋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作了原则规定:离婚时夫妻...


·房产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房产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房产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合同违约金的比例,合同违约金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可以约定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减少或增加。如果是定金合同,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民法典》第...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时间?
      在外租房的时候,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益了,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那这个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呢?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时间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解惑。 一、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时间? 一般根据双方合...


·拍卖房屋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拍卖房屋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拍卖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不适用的,如果拍卖房屋还存在租赁关系,那么会使被拍卖的房屋收益上受损,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


·购房借款签合同违约金规定是多少?
      购房借款签合同违约金规定是多少?1、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如果仅仅是出具借条,没有违约金一说。除非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有这样的条款。2、对于合同纠纷来说,不论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别的合同纠纷,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比方说,出借人借了10万元给借款人,那么违约金不能超过...


·个人房产抵押合同范本
      个人房产抵押合同范本 什么情况下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房产向银行抵押呢?一般来讲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房产所有人会采取这样的措施,此时需要签订一份个人房产抵押合同。接下来,我们为您带来相关范本一份,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个人房产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权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