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官司如何打?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程质量官司如何打?生活中,如果某个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无法协商解决的,这个时候,就只能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让法院来进行判决,那你知道工程质量官司该如何打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规足:“谁主张,谁举证”。如当事人举证不能,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工程质量纠纷的核心证据当然是工程合同本身。其次还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有关修改合同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电子邮件、业务联络系单、工程决算审定书等。这些证据,只要它能证明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订约、履约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实,它就具有证据的效力。
二、确定诉讼主体
工程质量纠纷案的民事诉讼主体,一般而言,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追偿工程款时,既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也可以发包人为被告。又如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三、辩析合同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只有正确区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才可确定对方当事人和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故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要特别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四、确立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要求对方支付应付工程款数额、应付利息数额、应付违约金数额、应付赔偿金的数额,及请求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和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应付工程款数额为对方应付工程款数额减已付工程款数额。对方应付工程款数额由合同价款加上增加工程量价款减去减少的工程量价款计算确定。应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2)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应付违约金数额、应付赔偿金数额有约定的,一般可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施工企业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起算只有6个月。因此,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起6个月内起诉发包人的,可依法享有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五、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因此,施工企业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数额有的比较大,故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问题。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数额达到或超过某一特定数额,该案就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法庭调解策略
法庭调解策略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在利益上的妥协、让步。而作为原告,在协商时作出的利益上的妥协、让步往往不能恢复,从而使原告处于不利地位。为保护自己利益,原告在协商时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可在协商调解协议时,要求加进如下条款:1.原告应享有权利的范围和应给付的具体数额;2.原告同意放弃的部分权利和约定可少给付的具体数额;3.
如被告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则被告仍应按原告原应享有权利的范围和应给付的具体数额履行义务。只要原告在调解协议中加进如上类似条款,其权利可得最大限度的保护。以上就是我们为你整理的关于如何打工程质量官司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打官司是非常复杂的,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要是你有处于相关纠纷,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



·提出工伤认定时间有多久 ?
      提出工伤认定时间有多久 ?一、提出工伤认定时间有多久 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时限: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的,用人单位可在一个月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则需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收童工警察不管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在很多不发达的地区,会有很多店家招收童工的现象。而在我国法律上,招收童工是违法行为,法律是不允许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从事工作的。而一旦发现有招童工的现象,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是很多不在管辖范围,甚至因为一些原因,收童工警察不管怎么办?请看下文。 一、收童工警察不...


·员工工资福利包括哪些?
      员工工资福利包括哪些?员工工资福利 1、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这四类险是我国劳动部门规定各类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除员工月工资外,企业为这部分保险大约支付相当于工资额的10-20%.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还为员工提供了牙医保险、家庭财产险、重大伤...


·员工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春节放假安排:农历除夕到正月初六,其中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300%加班报酬给劳动者,并且不能安排补休或者调休;正月初三到正月初六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200%的加班报酬。二、单位不支...


·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
      在平时的生活中,您可能都遇到过要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面解除这两种形式,其中单方面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两种。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形式,希望有所帮助。 一、协议解除 用人单位与...


·工伤认定劳务协议的规定有哪些?
      在建筑工地上,很多工人都是劳务派遣工,他们有时候在干活的时候会受伤。这种情况基本属于工伤,要想得到明确的工伤等级,工人得通过工伤认定这个程序。一般来说,在签署的劳务协议中,也会对工伤方面做出规定。那么,工伤认定劳务协议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工伤认定方面有哪...


·结婚聘礼钱离婚时怎么判?
      结婚聘礼钱离婚时怎么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


·一、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是什么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29条全面履行原则依合同履行...


·工程材料款纠纷如何应对在线咨询 > 一、工程材料款纠纷有哪些
      工程材料款纠纷如何应对 一、工程材料款纠纷有哪些?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早在两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解题,准备给出一个统一的司法答案。经过无数次的研讨、论证和反复的修改、完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下称司法...


·十一两班倒加班工资怎么算?
      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加充分、完善的保障,国家法律不但明确规定了每天允许的企业或单位正常的工作时间,劳动法也对员工加班时的权益保障问题做了明确的说明,对于加班费的问题每个员工都很关注,特别是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但是现实工作中会出现两班或三班倒的工作情况,...


·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我国是禁止企业和个体工商
      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我国是禁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的。可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一些小企业会招聘一些辍学的孩子,以降低企业成本。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经发现,要收到法律制裁。那么企业招用童工的处罚措施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共同了解一番。 一、童工的年龄如何认定? 《未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