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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申请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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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申请失踪的条件是什么?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这个社会中,我们看似平常的生活着,然而也不时的有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发生,就会面临各自亲人走失的情况,即使通过警察的协助也没有亲人的一点消息,当亲人失踪一段时间后,家属就应该向法院提出这个事实,那么对于申请失踪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申请失踪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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