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资是员工生存的依靠、是他们工作的最大动力,也是用人单位众多义务中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可在实践中,不少员工并不是很清楚工资的组成。那么,在工作的过程中,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89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件工资;

2、奖金;

3、计时工资;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单位扣发员工工资合法吗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标准,一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无过错的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资的法定理由的,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的侵犯。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2、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通过上文的介绍,您应该已经知道,只有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在法院禁止扣除工资的情况下,不得作允许扣除工资的任何约定;即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情况下,每次扣除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额。如果单位违反了前述规定侵犯了您的权益,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利益,?
      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利益,?对于劳动者来说十分重要。但许多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真正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导致了自身利益的损失。那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本站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签订合同...


·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机构?
      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范本是怎样的?
      由于种种原因,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送达正式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是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再有劳动关系、表明解除合同时间和劳动者已收悉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处理可能出现用工纠纷的重要依据,那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是怎样的呢? 解除或终...


·工伤鉴定做完后辞职单位会赔偿吗?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应该携带相应的材料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鉴定做完后辞职单位会赔偿吗? 一、工伤鉴定做完后辞职...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现在不管是国家还是公民都十分关注建筑工程的质量,为了加强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从总的方面以及建筑施工相关活动等对于施工作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建筑施工时必须严格遵照条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条例的具体内容。 一、工...


·工伤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工伤的补偿款,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收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


·用人单位未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由谁承担?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问题进行规定,但根据法院的裁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有的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


·中介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工伤认定需要怎么办?
      在工伤认定时,因为相关程序相对繁琐,人们都倾向于找中介代为办理。可是,在办理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出现中介办理超过时间期限的情况。那么,中介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工伤认定需要怎么办?下文中将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说明。 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


·对于职工来说,社保是基本的劳动保障,不管是什么?
      对于职工来说,社保是基本的劳动保障,不管是什么单位,都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律规定的。当然,有些人是自由职业者,其可以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享受到相关待遇。那么,社保补缴满15年的法条是什么?这个社会保险法有具体条款,规定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


·厂区内意外扭伤算不算工伤?
      厂区内意外扭伤算不算工伤? 一、厂区内意外扭伤算不算工伤? 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扭伤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