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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所订立的运输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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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登记的无船承运人绝大多数是由原来的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虽然《国际海运条例》对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的货运代理市场一直十分混乱,在《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之前,许多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已经在从事着无船承运人业务。《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之后,一方面由于该条例实施时间不长,一些货运代理人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另一方面部分货运代理人为了逃避交纳保证金的义务而在无资格经营,这导致市场上仍有部分货运代理人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沿袭旧惯,仍在实际从事着无船承运经营业务。这种无资格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际海运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这种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法律、法规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限制和干预。但是行政法一般并不直接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是由民法规范“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无效”而实现,其直接结果是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由于行政法规范只规定其强制性,并未明示其违反的结果,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就常常引起争议。尤其在中国民法的实践中,与民法存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的,并对民法具有深刻影响的法律部门就是行政法。



我国应当进一步把强制性规范分为两种: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18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属于取缔规范。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规范抑或为取缔规范,应探求其目的以定之。即,可认为非以违法行为之法律行为为无效,不能达其立法目的者,为效力规范,可认为仅在防止法律行为事实上之行为者,为取缔规范。19法律未明定其目的时,法官应进行基本价值判断,探求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方法论上,应当运用法律目的和诚实信用等法律解释手段,对于具体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具体分析。

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以上区分,规定只有违反效力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这样不仅可以使无效合同的数量大大地减少,对保护合同相对人利益极为有利,而且也较好地维护了交易安全,避免交易秩序的混乱,使合同自由原则的目的真正得以实现,所以,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借鉴这种做法。


·区分承运人与委托代理人的标准
      既然货代既可能以承运人的身份又可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明确货代所应承担的责任。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如下:货代……当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缔约承运人)...


·进出口代理中常见法律纠纷
      合同是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掉以轻心。在外商先开信用证或先付款的情况下,外贸公司通常对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的区别重视不够,认为货款已收到或预期能收到,不再有风险。但实际上,外商虽已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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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生效后,使外贸代理关系基本由该法委托合同一节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及403条规定,外贸代理人对外从事业务时其身份为为隐名代理人或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人。 真正的收货人如果凭提单加盖自己公章背书提货,则直接与承运人建立了提单运输合同关系,其自然可以作为原...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所订立的运输合同是否有效
      目前登记的无船承运人绝大多数是由原来的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虽然《国际海运条例》对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的货运代理市场一直十分混乱,在《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之前,许多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已经在从事着无船承运人业务。《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之后,一方面由于该条例实施时间...


·外贸代理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的区别
      外贸代理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在外贸代理协议中有“国内企业自行负责货物出口运输”的约定,因此,国内企业会直接与货运代理企业接洽货运代理事宜,并向货运代理人提供外贸企业出具的相关单证,这时,货运委托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成为审理中的难点。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


·外贸代理的特点
      代理主体其产生之始就具有国际性,而有了国家之后的代理被分割为国内代理和国际代理两种。外贸代理在西方其实是一种普通的国际商事代理行为,其制度的设置也一般体现在民商事的规范之中,区别于一般民事代理之处就是其跨国性。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出台,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调整规范主要是《...


·合资代理及示范协议书
      

合资代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组织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按照合资代理公司法定地址的适用法律所建立的企业,为代理世界各国厂商不同类型的具有竞争性的产品,以取得委托厂商的“产品折扣”和“佣金”为利润。合资代理经营的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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