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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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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民法总则里对于案件诉讼是有时效要求的。对于不同的案件其时效也是不相同的。如果过了时效在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所以您遇到一些案件时要好好了解这类案件的期限是多久,以便为后面案件提起诉讼做准备。那么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的法规有哪些?


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新增条款

1、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3、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条规定了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规定》第一条仅规定了部分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4、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有变化条款

1、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有三点变化:一是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三年。二是取消了一年诉讼时效。三是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增加了知道义务人)

2、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条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时间与事由没有变化,只是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有变化,之前规定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耽误多少,补多少”,最多补六个月;现在的规定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一律补六个月。

三、无变化条款

1、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与《时效规定》第5条相同。

2、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时效规定》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与《时效规定》相同。

《时效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147条规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135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经上级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现在您已经知道案件诉讼是有时效的,您要根据诉讼期限把握提起诉讼的时间。一般来说对于案件处理越及时提起诉讼越好,因为时间越久证据越不好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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