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为人们提供证明文件时,如果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可能会涉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当事人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许多人对这个罪名都不太了解,下面我们就通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来加深对这项罪名的理解。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 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处刑的规定。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一)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活动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从事市场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正常。为此,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对中介组织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及中介组织违反这些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这里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人员”是指在这些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二)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将虚假的证明文件故意提供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虚假证明文件,既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的文件。主要是指应顾客要求,在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方面,出具虚假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三)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有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手段比较恶劣,如有的故意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虚假的内容特别重要的以及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等。根据本款规定,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犯罪,从行为特征上看与第一款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不同的是,增加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客观要件。由于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公正。但实际上却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如果利用手中权力进行物质利益交换以后,再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危害性就更大了。因此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公正性,对于中介机构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出于以上考虑,本款规定的处刑也比第一款规定的要高,最高刑可判至十年有期徒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指第一款规定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是指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或者内容虚假。这里规定的证明文件与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内容和范围是相同的。本款规定的犯罪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而本款规定的则是过失犯罪。因此,本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以及在社会上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的等情况。由于本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较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主观恶性上要轻一些。因此在处刑的规定上也较之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刑要轻,最高刑期为三年。

它的犯罪主体是中介机构人员,其他机构不涉及此罪。而且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如向他人收取财务,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打击。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当事人最高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刑诉法关于自诉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最新刑诉法关于自诉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一、最新刑诉法关于自诉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特别的地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 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


·2023年行政拘留最长多少天?
      行政拘留最长多少天?行政拘留最长十五日,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


·刑事简易程序要否辩护?
      刑事简易程序根据当事人要求是否需要辩护,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相关书籍(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处罚标准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


·管制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管制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有的人来电咨询我们管制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但其实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能适用缓刑。因此要是罪犯被判管制的话此时是不存在缓刑的,那实践中一般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法律中规定...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在了解强制措施期限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究竟法律中规定的什么是强制措施期限,而又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一般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的时候,可能需要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那究竟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法律中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有的人就认为这是指行为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没事找事,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实这样的理解并没有多大问题,但现实中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认定之后,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那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近年来,各类传染病越来越多,给人们造成危害的同时,也使越来越多的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而在我国,要是相关人员在在防治传染病方面有失职行为的话,那可能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下面我们就先来为您介绍一下就进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一、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


·职务犯罪批捕权的变化是什么?
      那么职务犯罪批捕权的变化有什么呢又有何程序?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仍容易产生监督不到位问题,削弱了内部制约效果,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社会各界对此均有反映,呼吁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 ...


·刑法寻衅滋事罪怎么判刑
      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看到过那种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称为寻衅滋事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而达到一定标准后,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寻衅滋事罪。那么您知道2016刑法寻衅滋事罪怎么判刑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法寻衅滋事罪怎么判刑 有下列寻衅...


·新刑法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立法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该规定将会影响部分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以及量刑。那么,新《刑法》诈骗罪立案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