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我们日常出行,还是运输货物都会涉及到交通工具,其中,水运交通工具更是我们频繁运用到的工具。国家每年都会进行各种各样的水运工程建设,这是为了促进我国的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因此对于水运工程质量,需要严格把关。接下来我们给您介绍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遵循的原则,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时如何划分的?
首先要把项目划分做好: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单元工程划分原则,然后根据项目划分做出单元工程划分。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二、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吗?
1、单位工程按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1) 枢纽工程,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时,也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2) 渠道工程,按渠道级别(干、支渠)或工程建设期、段划分,以一条干(支)渠或同一建设期、段的渠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大型渠道建筑物也可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3) 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以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结建筑物分别列为单位工程。2、分部工程划分原则(1) 枢纽工程的土建工程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SDJ249.2-6-88(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划分分部工程;渠道工程和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分部工程。(2)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投资不宜相差太大。(3) 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3、单元工程划分原则(1) 枢纽工程按照《评定标准》的规定划分。《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段确定单元工程。(2) 渠道工程中的明渠(暗渠)开挖填筑单元工程、衬砌单元工程按渠道变形缝或结构缝划分。当渠道设计流量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设计流量不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50m。渠道建筑物视其规模大小划分单元工程:大型渠道的建筑物可按《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中型渠道建筑物按设计的组成部分划分,以每一主要组成部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3) 堤防工程根据施工方法与施工进度划分单元工程,土堤按填筑层、段划分,每个单元工程填筑量以1000-2000m3为宜;堤防中的大、中型建筑物可按照《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在我国制定的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于水运工程的质量检验规定了相应的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够确保水运工程的质量。在这里,的我们提醒您,我们在进行水利工程的质量检验的时候,一定要遵循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一、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 劳动争议纠纷判决书 原告刘××。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徐××。 委托代理人李××。 原告刘××与被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春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公司员工经常无故矿工,企业通常的做法是辞退员工,那么旷工辞退
      公司员工经常无故矿工,企业通常的做法是辞退员工,那么旷工辞退处理程序应如何办理?辞退员工也是有一定的程序的,辞退的时候也要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正为这一问题困扰,相信阅读我们这篇文章会带给您答案。 旷工辞退处理程序应如何办理 员工旷工,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辞退处理,辞退流程...


·员工主动离职要补偿吗?
      员工主动离职要补偿吗? 员工主动离职且公司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需要支付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工资。 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


·上班时间内发生疾病不算工伤吗?
       一、上班时间内发生疾病不算工伤吗? 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


·广义工程质量概念是怎样的
      广义工程质量概念是怎样的? 近几年,媒体几次报道国内一些地方出现的工程事故,楼歪歪、楼薄薄、楼脆脆等,不仅有这些看得着的怪象,甚至还有摸得着的,一些购房人在收房时,手指在墙上一戳一个洞、楼上装修两下就把楼板打穿,这些都是工程质量上出了问题,那么,广义工程质量概念是怎样的呢? 工...


·金融公司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会判刑
      非法集资案件就是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对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性也是很大的。一般正规的金融公司肯定是符合我国的金融市场的正规经营法则的,但是非法集资有时候也是打着金融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不过,如果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话,肯定公司员工最担心的就是金融公司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会判刑? ...


·公司怎样合理合法辞退员工
      公司怎样合理合法辞退员工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被依...


·一、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签合同吗?
      一、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签合同吗?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根据《劳动合同法...


·员工因为工作原因造成他人损害,谁来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


·用工拒签合同怎么办
      工作过程中也有可能遇到企业拒签合同的情况,而此时对于企业来讲,不仅不能免除对职工的法定义务,同时还有可能承担更多的责任。那到底企业用工拒签合同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用工拒签合同公司如何善后 在用工一个月内拒签的,终止后按实结算报酬即可,用工一...


·工伤鉴定之前可以上班吗?
      在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上下班途中难免会收到伤害。通过工伤鉴定会使受伤者获得一定赔偿,然而工伤鉴定的时限与上班时间的界限却较为模糊,大部分人往往都难以辨析,那么工伤鉴定之前可以上班吗?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