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分配怎么处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夫妻婚姻破裂,协议或者进行诉讼离婚时,需要分割双方共同的财产,包括房产、工资、经营项目等等。婚前财产怎样分割在新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很多人不知道财产分割的具体内容,那么,离婚财产分配怎么处理?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处理双方共同财产。一般诉讼时,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离婚夫妇应该详细了解共同财产分割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以上就是我们对离婚财产分配怎么处理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了解。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却没付怎么办?
      一般来说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话就是需要到法院,由法官进行判定是否可以离婚,而对于协议离婚的话,就是由夫妻双方根据自由意志,拟定相关的离婚条款,包括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当出现协议一方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时怎么办,下面我们介绍一下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却没付怎么办?离婚...


·婚姻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非常神圣的一件事情
      婚姻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非常神圣的一件事情,婚姻对于我们来说是我们人生中的必经之路,但是我们现在的社会中离婚的也很多。我们国家对于离婚也有相关的法律说明,新婚姻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那么新婚姻法 婚后购房如何分?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婚后买房只写...


·一、夫妻双方财产划分的含义是什么?
      一、夫妻双方财产划分的含义是什么?夫妻双方财产划分的含义是: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怀孕男方可以提离婚吗?
      其实,不管是在工作还是家庭中,我国法律对女性的保护都是比较多的,尤其是在女性怀孕生产的时候。在家庭方面,要是女方怀孕男方可以提离婚吗?不少男性都有过离婚的念头,但却不清楚法律中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吧。一、女方怀孕男方可以提离婚吗《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可以风险代理吗?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可以风险代理吗? 离婚案件不可以使用风险代理。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


·申请孩子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离婚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的同时,往往还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的问题。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所以一个孩子判给一方之后,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应当按时支付,如果不支付的,另一方可以代为进行申请。那么,申请孩子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详情参考下文。 一、抚养费强制...


·确认婚姻无效是包括哪些情形
      在我国,无效婚姻的处理实际上也是比较麻烦的.因为首先提出无效婚姻的诉讼人是有着相关的条件限制的,其次,虽然说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是无效的,但是相关的财产分割和孩子之间的利益并不会因为婚姻无效就不受法律保护,不过无论如何,您首先要了解的就是确认婚姻无效是包括哪些情形? 一、确认婚姻无...


·有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到场可以吗,是否可以撤销
      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必须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而有的人就以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在具体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只要一方到场就可以了。那么这样的认识是否正确呢?关于办理离婚手续时有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到场可以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 一、有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到场可以吗 不行。办理离...


·要抚养费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在一方不付抚养费时,我们可以起诉追回相关费用。可是由于经验不足,对于追诉抚养费的举证责任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要抚养费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费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上没有特殊的规定,一般遵循...


·商家恶意价格欺诈几倍赔偿?
      商家恶意价格欺诈几倍赔偿?商家恶意价格欺诈可以获得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


·有婚外情的承担什么责任
      婚外情会导致婚姻破裂,而对于婚姻的破裂,有婚外情的要承担很大责任,那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心期间有婚外情的承担什么责任呢?因婚外情离婚的,有婚外情的一方需要给予相应赔偿,那有婚外情的离婚要如何赔偿?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有婚外情的承担什么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