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有什么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有什么规定?
电力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但是不当的电气装置却能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于电气装置安装,我国制定了专门用于电气装置工程的评定标准,所有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在完工后都要按照这个章程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估。下面为您介绍工程质电气装置安装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对分项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要求。
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分项工程相关规定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

(一)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二)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补测数据。

(三)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四)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

(五) 除电动机空负荷试转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备查。可不移交给建设单位。

(六)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第4.0.2条的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

2、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3、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或试运应正常。

4、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应签名验收。

(七)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应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八)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4.0.3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3)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应资料、签字齐全。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2)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

(3)所属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4)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5)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6)未发生过因接地或短路,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7)电动机空转过程中,未发生过电动机烧毁事故。

(8)在分部试运过程中,未因电气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应做到检测数据准确、检验结论确切、资料齐全、签字齐全。

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对主要哪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要求

(一)高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

(二)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质量检验;

(三)母线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四)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

(五)接地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六)旋转电机施工质量检验;

(七)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

(八)蓄电池施工质量检验;

(九)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检验;

(十)电梯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十一)低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

(十二)电力变流设备施工质量检验;

(十三)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十四)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十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十六)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里面详细规定了各种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检测标准和验收标准,我们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时要根据规程里面的要求进行安装检测,要为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负责任。




·眼部工伤鉴定标准,赔付标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在高楼林立的现代都市,这其中付出了无数劳动工人的辛勤劳动,但在其中不乏有许多工人应意外事故导致眼部受伤,为确保工人在受到意外伤害时可以保护相关权益,我们就此将眼部工伤鉴定标准和赔付标准的具体内容罗列如下,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眼睛工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1、一级 双眼...


·没签合同发生劳动争议要受理吗
      没签合同发生劳动争议要受理吗 一、没签合同发生劳动争议要受理吗 从劳动法原理上分析,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来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


·一、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范本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一、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范本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范本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赔偿金项目以及金额;赔偿金支付的约定时间;离职手续以及社保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对于违约情况的说明;对于法律纠纷进行说明;落款等内容。 ...


·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具体内容有哪些
      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大概内容 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 (一)总则部分 1、 为了统一和规范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省内相关标准、规程及...


·工伤赔偿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协议书分为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和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两种。两者的核心内容有一定的差距,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拟定工伤赔偿协议书。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格式两种规范模板。 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核心内容:本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企业必须参加。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的特点注定了它与商业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


·劳动关系纠纷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纠纷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劳动单位和员工之间都存在着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赋予双方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双方往往是一对矛盾的存在体,既相互合作又容易产生矛盾,因为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十分常见,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就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解然后签订...


·试用期是劳动期间的一个特殊时期,而且在试用期办理离职手续
      试用期是劳动期间的一个特殊时期,而且在试用期办理离职手续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劳动者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那么试用期离职手续需要几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离职手续需要几天 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三天满后自动解除劳...


·9级工伤假可以请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


·劳动法无薪假规定是怎样的的?
      劳动法无薪假规定是怎样的的? ?劳动法无薪假规定是怎样的的? 劳动法规没有无知薪放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道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


·代缴社保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社会保险的缴纳一般都是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的,但是对于没有工作的朋友来说,就需要挂靠单位代缴社会保险。代缴社保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个人与代缴单位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依托关系。利用这种关系缴纳社会保险,具体的该如何理解这类劳动关系,可以随我们去讨论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