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是如何计算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是如何计算的一、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如何计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以上规定的精神看,护理费应当随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涨而上涨。二、工伤护理费怎么报销?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以上介绍,我们知道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该如何计算,此时需要先确定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级是怎样的。如果在此基础上,你对工伤护理费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我们网站专业的工伤纠纷律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是怎样赔偿的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是怎样赔偿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是什么样的?
      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是什么样的?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第14至17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一般是: (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


·怎么对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时制度包括了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其中综合工时制是以一定时间为周期的一种工时制度,很多人认为在综合工时制下就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但这样的认识其实并不准确。既然综合工时也存在加班,那该怎么对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


·一、入职工资比较低的原因是什么?
      一、入职工资比较低的原因是什么?1、如果应聘该工作时工资较低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现在进入这个岗位肯定也是从最低开始做,至于未来的薪水水平就需要看在现任岗位的表现了。2、面试谈判没有把握机会,对于该类工作岗位的薪酬并不清楚,面试谈薪的时候只抱着能竞聘成功,工资差不多就行的态度...


·用童工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用童工处罚的标准是什么在我国未成年人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的。未成年人因为在年纪上尚未成年,在我国诸多法律的规定当中,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雇用童工的。而且我国对于雇佣童工的处罚标准也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用童工处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怎么认...


·劳动合同法工资的组成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工资的组成是怎么规定的 工资,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 1、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工程招投标流程
      工程招投标流程该如何走 一、工程招投标流程该如何走 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工程、商务、外汇、法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 2、招标公告 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


·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第一个月内我们就需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关系
      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第一个月内我们就需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关系合同,否则我们都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状告要求赔偿,因为不签订劳动协议合同的话,后续遇到问题处理起来是非常麻烦的,甚至可能出现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现象存在,所以对劳动关系我们需要有非常明确的认知,对于劳动关系的分类...


·我国工伤鉴定啥时可以吗?
      劳动关系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工作者只要在任何单位企业工作就要签订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工作,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遭遇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劳动者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伤残等级,因为伤残等级和赔偿数额有关,那工伤鉴定啥时可以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一、劳动者被迫终止合同的情形 您都知道,《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大亮点是,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也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劳动者被-迫终止合同的情形不在此列。 什么...


·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
      司法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的聘请律师都是在起诉阶段,于是不少人就认为只能在对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才能聘请律师,而在侦查阶段则不能。那究竟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吗?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往往对于犯罪的性质、可能被判处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