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中股东提名董事条款是否有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司法中股东提名董事条款是否有效?

公司是我国市场上最为常见的一种企业类型,对于各上市企业来说,其内部是由各种不同职能的岗位所组成的,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宜,一般来说,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那么,若公司法中股东提名董事条款是否有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中股东提名董事条款是否有效

董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见《公司法》第38条;在三种法定情形下由职工选举产生,见《公司法》第45条第2款:“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109条第2款:“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在合同或章程中约定的“由股东委派董事”条款是否有效?这类条款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合同中经常出现。我们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组织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在三种法定情形下由职工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关于董事产生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由股东委派董事”的条款违背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当然,名义上由“由股东委派”、实际上是“由股东提名或推荐”的人选,如果得到所有股东的多数表决权的同意,也可视为经过了股东会选举程序,其当选为董事职务是合法的。

二、公司董事的职责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责任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

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4、《公司条例》对董事职责有严苛的规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盘,如果所经营的生意看来是意图欺诈债权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决明知而参与欺诈行为的人(通常是董事)必须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和其它责任。

5、如果公司清盘,看来参与公司成立、创办的人士或任何高级人员(包括董事)、清盘人或接管人有误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项或财产或须对此负责或承担责任,或该人士因有关公司的失当行为和有违职责行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该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还款项或财产,或以赔偿形式注入资产。

在实务上,小型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的董事。不过,也可能有一、两位投资者只选择投资而不积极参与管理公司。这种情况在私人有限公司会出现。对于这类股东,他们的责任,亦即他们的风险仅限于他们的投资金额。

(二)义务

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人;

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③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④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⑤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⑦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⑧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⑨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⑩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公司或者子公司借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③至⑩的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和安排公司事务时,以一个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谨慎的态度,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

若得到了大多数股东的表决同意,是可以视为通过了股东会的选举程序,此时,董事的当选是合法的,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董事在当选后,必须按照法定规范对其职责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在我国债务的形式有很多种,非金钱债务就是指当事人双方的债务不是金钱方面的债务,是以其他形式产生的债务。我国规定这类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合理期限内,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行。下面我们就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这类问题为您进行解答。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有三点。...


·前妻拖欠抚养费会强制执行吗?
      离婚之后一方抚养孩子的话,另外一方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并不是每个人都会按照规矩来办事情,比如有些人就算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判决其支付,也不一定会按时支付,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讨论一下前妻拖欠抚养费会强制执行吗这个问题。 一、拖欠前妻的抚养费会执行现任妻子的财产吗 拖欠...


·借款利息的约定有哪些要注意的
      为了维护好亲朋好友之间的情谊,很多人都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将钱借了出去,并且有时还不好意思直接跟对方约定利息。那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借款利息需注意什么呢,换言之,借款利息的约定有哪些要注意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借款利息的约定有哪些要注意的根...


·分公司可以签银行贷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银行贷款合同吗 一、分公司可以签银行贷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银行贷款合同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里...


·夫妻离婚无其它债权债务的解释
      夫妻离婚无其它债权债务的解释 一、离婚证办理地点在哪里? 离婚证办理地点根据夫妻双方意愿而定。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那么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 2、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原则上应当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办理离婚; 二、离婚证办理有哪注意事项?...


·合同诈骗罪全额退款会坐牢吗?
      合同诈骗罪全额退款会坐牢吗?合同诈骗罪全额退款会坐牢,因为罪名已经成立了,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量刑会从宽,但不会免于刑事处罚。如果数额并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出具了谅解书,也可能不会被判处坐牢。《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


·被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怎么办
      被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怎么办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


·个人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文 个人合法所有的债权债务可以进行转
      个人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文 个人合法所有的债权债务可以进行转让,但无论是进行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移,此时都是需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另外,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最好也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下文中我们为您带来个人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文一份,帮助你进行了解。 个...


·怎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刑
      怎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债务有什么内容
      民法典规定离婚债务有什么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第一...


·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仅包括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