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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介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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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每个人都要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而从事危险工作劳动者经常会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发生后会给受害者的身体带来巨大的创伤,同时医疗费用会给受害者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工作人受伤属于工伤,那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介绍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某五金公司收到社保部门邮寄的离职员工吕某某的工伤认定书,觉得非常蹊跷,找到本律师咨询。据查,吕某某和五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吕某某也没有继续上班的事实, 2011年4月7日,吕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受伤部位为腰部,但是,没有提供腰部受伤的诊断资料。另查明,2011年7月1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一份《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鉴定意见》,认定吕某某2010年9月18日受伤与腰椎间盘突出症构成关联性。五金公司收到该鉴定意见时,提出过书面异议,认为吕某某没有受伤的事实,但未引起重视,社保部门依然依据该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认定书。并且,在送达工伤认定书之前,居然没有向五金公司送达调查函。为此,五金公司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二、 诉讼理由:
2011年8月份,五金公司收到深人社认字【2011】第591795001号工伤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吕某某于2010年9月18日在厂内因日常工作受伤,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受伤部位为腰部,并认定为工伤。五金公司认为被告作出该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1、吕某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2011年4月7日,但是,吕某某和五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吕某某也没有继续上班的事实,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2月31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吕某某和五金公司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2、该认定书注明,据吕某某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受伤部位是腰部。可是,根据吕某某的病历本以及影像检查报告可知,诊断为“右膝关节髌骨骨折治疗后改变”,并无腰部受伤的记录。事实上,吕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受伤部位为右膝。2010年9月开始重新上班,并且9月份是正常上班,没有休病假,根本不存在再次因工作受伤的客观事实。3、2011年7月1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一份《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鉴定意见》,认定吕某某2010年9月18日受伤与腰椎间盘突出症构成关联性。并且,没有提供2010年9月18日受伤的事实依据,也无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依据。同时,该鉴定意见没有注明医疗鉴定专家组鉴定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相关条款。最荒唐的是,五金公司一开始收到的是一份2010年12月工作受伤病情关联性鉴定意见,五金公司提出吕某某2010年10月开始就没有上班,12月不可能受伤的意见后,观澜社保站收回了原鉴定意见。没想到,之后就重新作出鉴定意见,将受伤时间改为2010年9月18日,以便和吕某某2010年9月有上班相吻合。而正是这份没有事实依据的、随意更改受伤时间的、荒唐的鉴定意见成了工伤认定的依据。4、无论是作出关联性鉴定意见还是工伤认定书,都应该有受伤的基本事实,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该向用人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可是,五金公司在收到鉴定意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事故都会给工作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需要认定工伤来给受害者给与一定的补偿,从而使受害者的利益不受太大了损失,从而来保障工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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