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多少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多少倍?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这能够促进证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过程中的金额有着一定的限制,证券会要求金额应当与证券公司本身的净资本相匹配,那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多少倍?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多少倍?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倍,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证券日报》记者6月12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沪深交易所昨日也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修订后将提升法律层级,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此外,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适应市场需要,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还合理确定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明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要求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业务的底线性要求。因此,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监管底线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违规挪用客户担保品;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等行为。同时,《管理办法》在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增设了相关条款: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在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条件中,增加“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现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的规定;二是要求证券公司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在向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明确告知投资者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强制平仓的风险控制安排;三是增加证券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五是进一步明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最低证券资产要求,在原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管理办法》还完善了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条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户融资融券。随着业务的发展,上述规定的制订背景已发生较大变化,对客户自主选择权和业务发展形成一定制约,需要修改:一是取消“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连续交易”的规定;二是明确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和“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约束;三是取消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关于“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证监会的规定,所涉及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四倍。证监会对金额的限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各证券公司的监管,减少一定的风险,对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虚假出资公司股权被该股东占有合法吗
      对于虚假出资公司股权被该股东占有合法吗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的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况,这就涉嫌到虚假出资的问题,那么虚假出资的股东能不能占有公司股权呢,对于虚假出资公司股权被该股东占有是合法的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一、虚假出资的股东能不能占有公司股...


·出让股权给股东以外的人是否允许?
      出让股权给股东以外的人是否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


·滥用股东权利和抽逃出资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滥用股东权利和抽逃出资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外商独资企业减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外商独资企业减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企业减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投资规模因为实际情况而发生的变更,相对于外商独资企业来说,企业如果发生减资这种情况的话,在审核手续上相对来说比较严格,那么,外商独资企业减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因为企业减资也是事关重大的,国家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相关的手续...


·分公司签合同盖什么章有效 一、分公司签合同盖什么章有效?
      分公司签合同盖什么章有效 一、分公司签合同盖什么章有效? 分公司签合同盖分公司的公章就有效,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公司公章,可以盖分公...


·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将对公司的整体发展有着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一些不可挽回的结局,而且,虚假出资对公司发起人的未来也会有极为不好的影响,“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到底将要承担怎样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呢?让的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发起人虚假出资需承...


·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使用
      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使用 一、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使用? 可以,公司的注册资金在注册完成以后就可以用于公司的运营(支付租金,购买办公用品,支付工资等),只是注册的过程中不能支取使用。 公司在注册成立时,需要验收注册资本,在“验资”过程中(大约一个月)...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有哪些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有哪些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对企业并购活动中选择融资方式有着直...


·保安公司法人该做什么才能依法成立?
       一、保安公司法人该做什么才能依法成立? 保安公司法人想要依法成立应该做的事项如下: 一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是设立从事武装守...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一、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


·公司法中股权质押需要告知其他股东吗
      公司法中股权质押需要告知其他股东吗 一、公司法中股权质押告知其他股东吗? 股权质押是需要告知其他股东的,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按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公司法规定,将股权转让股东以外的人时,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