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人员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一些严重不负责任的人,不履行或是不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人们的利益遭受损害,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那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任何官员都要为人民服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官员都能严格遵守法规来为人民办事,经常会出现不认真负责的机关人员,玩忽失职导致给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就会受到相关法规的严厉惩罚。



·缓刑最少几年 缓刑考验期可以缩短吗
      我国法律中对缓刑的考验期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被判缓刑的罪犯来讲,此时需要结合实际被判的主刑种类以及刑期,才能大概确定缓刑的期限。那一般缓刑最少几年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最少几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


·职务侵占罪 侵占时间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很多人会因为职务的便利而将单位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但是这种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可是很多人还不清楚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并且职务侵占罪中关于侵占时间的长短对量刑的影响,在下文中我们将为你解答这些疑问。 一、职务侵占罪中侵占时间对量刑的影响 职务侵占罪中对单位财务侵占...


·公安机关逮捕前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吗
      一、公安机关逮捕前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吗?公安机关逮捕前不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


·非法集资罪判最新规定是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日常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案件,许多人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还不是很了解,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行为,怎样构成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在刑法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非法集资罪判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


·拘役是否可以缓刑,拘役能适用缓刑吗
      有时候法官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可能会同时宣判缓刑。那么对于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来讲,此时是否能够同时适用缓刑呢?关于拘役是否可以缓刑的问题,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分析。 一、拘役是否可以缓刑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


·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


·广东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广东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广东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的区别有吗?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的区别有吗?无期徒期和终身监禁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1、我国的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情况下都是可以减刑的,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而且减刑之后最少只用在监狱中服刑13年。而终身监禁却通常不会减刑,可以说,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


·死刑缓期6个月执行正确吗?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上为了给一些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通过就不执行死刑,这对于改造罪犯非常有帮助,有些人认为死刑缓期6个月执行,那么6个月的期限是不是有错误呢?将在下文进行相关介绍。? 一、死刑缓期6个月执行正确吗?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时间...


·犯盗窃罪能判缓刑吗 盗窃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法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法定情节的,就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标准,决定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同时,如果满足了缓刑条件的话,则还是有可以被判缓刑。那实践中盗窃罪能判缓刑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盗窃罪从轻处罚的情节 1、对于...


·故意伤害致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致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轻伤一级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罪中的轻伤,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一级,量刑标准其准刑在一至二年,一般可以选一年半左右,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增减刑罚。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