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应付账款借方余额有什么作用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应付账款借方余额有什么作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最重要的部门就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掌握着整个企业的资金运转和一些债务债权的问题,并且企业在日常的经营和发展过程当中,也免不了会和其他单位发生这种债务债权的关系,所以在这一过程当中就需要搞清楚借方余额,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应付账款借方余额有什么作用?
一、债权债务结算账户的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表示什么?
债权账户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只是表示期末债权的金额或债务的金额。 债权账户的借方余额,记录债权的金额;贷方余额表示债务的金额。
二、应付账款借方余额有什么作用?
1、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是用于反映和监督会计单位与单位间或与个人间债权、债务往来结算业务的账户;当企业的预收、预付款业务不多时,常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账户。2、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是用于反映和监督会计单位与单位间或与个人间债权、债务往来结算业务的账户;当企业的预收、预付款业务不多时,常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账户,而是通过“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账户核算预收、预付款业务;这样,“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账户就成为债权债务结算账户,其借方登记会计单位债权的增加和债务的减少,贷方登记会计单位债务的增加和债权的减少;期末余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在借方时表示单位拥有的该项债权,属资产性质,在贷方时表示单位拥有的该项债务,属负债性质。
三、登记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债权债务是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相互占用资金的一种资金形式,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必须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2、债权债务的发生必须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3、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论任何情况均不得授理与本单位无关的债权债务。4、各项往来款项到达合同期限,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时,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防止不合理的的占用和坏账的发生。如出差借款,应在返回五日内结清,并做到一借一清。5、各种往来款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清楚、明了。月末,填报“悬记账清单”随会计报表上报。需要跨年度结转的悬记账,应由集团公司批准确认后,方可结转下年。6、实行债权债务清理结算责任制,债权债务的清理结算由分管的结算会计负责,有关人员协助清理。7、加强对债权债务的催办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往来结算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做好工作,必要时报经有关领导处理。以上就是我们针对,应付账款借方余额有什么作用为您做出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债务债权结算账户是用于反映和监督会计单位以单位间的债务往来上的一些账务。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切实的搞清楚借款方余额,才能更好的维护好企业的良性经营和发展。并且财政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有专门的人员来进行打理。



·贷款合同违约金复利计算是否合理
      贷款合同违约金复利计算是否合理?不合理,复利计算也称利滚利,属于高利贷的计算方式,国家早已取消该种计息方式!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


·公务员借钱给别人能否要利息?
      没有公权力掺杂其中的纯民事行为不宜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理由有二。其一,纪律、法律有各自调整的范围。《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违法行为的救济措施。如果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达成借贷合意,即便一方当事人对起初约定的利率存在异议,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寻求民事法律救济...


·抵押合同的条款包括什么
      抵押合同的条款包括什么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还问我借钱?
      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还问我借钱?1、别人欠钱不还还借钱,如果是暂时没钱,可以让他打欠条,帮他度过难关,如果是欠钱不想还,可以协商措置。有些欠款人其实不是不肯还钱,若是这类状况,可以协商措置,及时补写借单,催促他尽快还款。能协商措置的尽量协商措置,毕竟做事贵在以和为贵嘛。2.协商不成...


·私人间的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
      私人间的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 一、私人间的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 1、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中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也就是说,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


·存款数额在多少以上达到非法集资标准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欠钱法院和解后不还怎么办?
      欠钱法院和解后不还怎么办?欠钱法院和解后不还可以再次的向法院进行起诉。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才属于刑法打击的范围。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


·定期存款利率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可能普通老百姓在家里有些闲钱的话,为了非常稳健的投资都会进银行里存款。银行存款方式在我国也是存在很多肿的比如说有一些是定期存款,还有一种是活期存款,无论是哪种存款都是有存款利率的计算的,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定期存款利率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定期存款利率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定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怎样区别
      在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则是通过理财等形式进行诈骗,两者都是会给受害者带来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实际判断中的界限相对模糊,需要仔细的进行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个人办理无抵押贷款?
      个人办理无抵押贷款有哪些条件 一、个人办理无抵押贷款有哪些条件 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


·金额较小的欠钱不还怎么办?
      金额较小的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金额较小的欠钱不还怎么办? 1、金额较小的欠钱不还可以请人在其中进行协调,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