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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中国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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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洗钱犯罪或明显带有洗钱性质的案件也不断发展,鉴于此,中国在1997年《刑法》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了一种新的罪名洗钱罪。那么现在哪些行为构成中国洗钱犯罪呢?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哪些行为构成中国洗钱犯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二、构成洗钱罪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详细介绍。如果您现在还是不能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或者您的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行为表现,却已经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聘请专业额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因为在我国重点打击洗钱犯罪,保证经济和金融系统的透明度的背景下,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辩护,行为人可能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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