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们知道,职工在作业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视为工伤,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的,也依法按工伤事故处理。但是上下班途中这一说法的界定范围是什么可能您会有疑惑。本文就列举出相关法规为您解惑。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呢?

一、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中,第1、2项为同一情形,其着力于不同情形下的居住地与工作地的上下班途中,将居住地除界定为公认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外,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第3项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常见但又争议较大的特定上下班情形,如上下班途中从事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第4项为兜底条款。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的这一规定在事故方面扩大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是因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从制度公平角度出发,应当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助动车、三轮车、自行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情况日益增多,需要将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注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编:《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因此,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甚至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不过,适用这一规定时也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方面,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之外的上下班途中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上下班途中飞机事故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现在异地居住和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职工往往周末乘坐飞机回家,在乘坐飞机之际发生事故几率变大,不认定为工伤不尽合理。因为飞机事故与机动车、火车等事故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上述情形可以参照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工伤。另一方面,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受到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存在合理性问题。实践中大量存在职工在夜晚加班后受到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如果不认定为工伤,这对职工不公平。如步行时不慎被高空堕物伤害、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抢劫、暴力伤害等。也就是说,可否将一些虽然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但与此类似的情形,通过类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不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而且法院与法院之间也认识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确实属于上下班途中,可以通过类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否则对同为上下班途中而受到不属于条例规定事故伤害的职工不甚公平。以上就是关于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的全部内容。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是有一定界定范围的,比如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所地或单位宿舍与工作地,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飞机事故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人们的印象中,在国有企业工作是比较稳定的,基本上不会被开除。而目前很多国企都在积极的进行改制,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对一些职工的岗位产生影响。那么,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


·上海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上海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


·工伤认定单位证明申请工伤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认定单位证明申请工伤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认定工伤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


·辞职报告需要注意什么格式?
      辞职报告需要注意什么格式? 一、辞职报告需要注意什么格式 1、辞职报告的写法有讲究。 首先,写辞职报告并不是写辞职申请,申请是要双方达成一致才有效的,也就是说企业批准了你的申请,你才可以辞职,而劳动法赋予的辞职权是绝对的,辞职报告其实是一种通知,告诉企业你将在三十天后解除劳...


·劳动合同写的工资跟约定的工资不一致怎么办
      劳动合同写的工资跟约定的工资不一致怎么办 去公司面试时,双方会就岗位、工资等问题协商一致,正式用工后公司要跟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上会明确该员工的岗位、职责、工资等基本信息,一旦双方签字确认就要互相遵守合同。所以,发现劳动合同写的工资跟约定的工资不一致,比如工资给少...


·一、在试用期能随时辞职吗?
      一、在试用期能随时辞职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用人单位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性行为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日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相关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


·加工承揽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吗
      加工承揽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吗除了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外,我们还有一种叫加工承揽合同,是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付给承揽人报酬。您知道我们的劳动合同是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一定的要求下可以解除合同,那加工承揽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吗?一、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只是意向并不构成约束力。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劳动合同续签意向表》的法律效力:该表是用人单位为了了解员工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意向所做的调查表,是双方续签...


·一、买第三者保险的误工费怎么赔偿?
      一、买第三者保险的误工费怎么赔偿? 买了第三者保险的误工费就会由保险公司对车险理赔误工费进行理赔的时候,误工费的确定和计算并不是随意进行的,这一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的,所以,受害人需要进行误工费的理赔时,还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这些材料证明包括: 1....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是让劳动者十分忧心的一个劳动问题。发生争议后就需要解决,那在实践中,劳动者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哪些呢?事实上,虽然处理的方式有很多,但法律对它们的要求却是不同的,就比如: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那在法律上,哪些争议能适用劳动仲裁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


·关于工伤鉴定定级后辞职的问题
      关于工伤鉴定定级后辞职的问题 工伤鉴定后是离职好还是不离职好?不离职。 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