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们知道,职工在作业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视为工伤,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的,也依法按工伤事故处理。但是上下班途中这一说法的界定范围是什么可能您会有疑惑。本文就列举出相关法规为您解惑。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呢?

一、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中,第1、2项为同一情形,其着力于不同情形下的居住地与工作地的上下班途中,将居住地除界定为公认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外,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第3项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常见但又争议较大的特定上下班情形,如上下班途中从事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第4项为兜底条款。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的这一规定在事故方面扩大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是因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从制度公平角度出发,应当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助动车、三轮车、自行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情况日益增多,需要将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注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编:《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因此,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甚至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不过,适用这一规定时也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方面,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之外的上下班途中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上下班途中飞机事故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现在异地居住和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职工往往周末乘坐飞机回家,在乘坐飞机之际发生事故几率变大,不认定为工伤不尽合理。因为飞机事故与机动车、火车等事故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上述情形可以参照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工伤。另一方面,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受到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存在合理性问题。实践中大量存在职工在夜晚加班后受到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如果不认定为工伤,这对职工不公平。如步行时不慎被高空堕物伤害、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抢劫、暴力伤害等。也就是说,可否将一些虽然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但与此类似的情形,通过类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不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而且法院与法院之间也认识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确实属于上下班途中,可以通过类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否则对同为上下班途中而受到不属于条例规定事故伤害的职工不甚公平。以上就是关于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的全部内容。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是有一定界定范围的,比如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所地或单位宿舍与工作地,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飞机事故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一、自己怎么申请工伤鉴定?
      一、自己怎么申请工伤鉴定? 自己是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上述部门提出,过了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不会予以受理了...


·工伤待遇是否由股东承继?
      工伤待遇是否由股东承继?工伤待遇不是由股东承继,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经确定为供养亲属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供养人,均按法定标准支付其待遇。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任何公司对自己员工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优胜劣汰也本来就是自然界的正常规律,所以站在公司的角度来讲 ,如果公司单方面认为有部分员工并不适合公司的相关要求的话,可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正常的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和员工个人都必须要知道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怎么规...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


·公务员绩效工资比例配置是怎样的?
      绩效工资对于提高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务员办事效率非常有帮助。这里绩效工资比例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那么河北公务员绩效工资比例配置和分配方式是什么?河北省公务员工资有哪些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


·社保工伤赔付项目有哪些?
      社保工伤赔付项目有哪些? 一、社保工伤赔付项目有哪些?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


·沈阳市工伤伤残鉴定申请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沈阳市范围内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可以负责对员工的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做为员工本人应当注意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的时间问题,在最佳的时间段之内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才有利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鉴定结果的。所以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沈阳市工伤伤残鉴定申请的时间是怎...


·我国工伤认定向谁申请?
      我们知道工伤出现之后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身体伤害,与此同时还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因为如今的医疗费非常高,这样的情况下工伤事故就会给劳动者带来巨大的打击,我国相关法规就规定了工伤的一定赔付来弥补损失,那工伤认定向谁申请?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向谁申请? 根据...


·非法用工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与正规的用工单位有所不同,尤其是发生工伤之后,因为非法用工单位不可能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也就无法足额的对工伤职工予以赔偿,那非法用工发生工伤要怎么赔偿呢?对此,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解答。 一、非法用工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继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


·劳动法中无故被辞退应赔多少
      劳动法中无故被辞退应赔多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