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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评估必须公正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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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评估必须公正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工程质量在经过验收以后,通常情况下,验收单位会出具一份详细的工程质量验收评估报告书。报告中针对整个工程质量当中存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都会详细的罗列出来,并且我国其实也要求绝对不允许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这样一种行为。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评估必须公正的规定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评估必须公正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该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所评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状况,能对监理过程进行综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及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方面情况。

二、达到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要求

1、基础工程合格

2、主体工程合格

3、装饰工程合格

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5、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

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齐全

7、工程竣工报告

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0、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1、工程竣工总结

1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

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相关纠纷《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我们可以看出,其实针对工程质量必须做到公正,主要体现了我国的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任何评估报告书都必须客观适度,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是会受到有关部门的惩罚的,并且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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