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有办法不交社会抚养费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面向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效力不仅仅针对城市户口。但是相对来说,城市户口的人民其实都是比较支持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只不过在有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又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的现象,所以就存在超生的这样一种情况。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农村有办法不交社会抚养费吗?
一、农村有办法不交社会抚养费吗?
农村居民如果超生违法,就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只是缴纳的基数同城镇居民不同。城镇居民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缴纳,农村的居民按年人均纯收入缴纳,一般来说,农村的收入要低的多。有条件不缴纳的,要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 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

1、对象征收
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014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3、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在我国农村户口如果超生的话,也是必须交社会抚养费的。如果不向有关部门交社会抚养费,政府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所以对农村计划生育普法知识教育,是目前各乡镇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既然没有条件就不要超生。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普及,现在路上的机动车越来愈多,非机动车也越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普及,现在路上的机动车越来愈多,非机动车也越来越多,道路越来越拥挤,堵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出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身体以及财产的安全,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是怎么判定的呢?下面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赔付,该怎么办?
      按照道理,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要根据事故认定书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可是有些情况下,责任方就是不出面解决,也不赔付。那么我们遇到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赔付时,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关系到受害方的切实利益,下面我们给您介绍一下。 一、交通事故对方主责一直不出面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


·违章出事故 交强险赔偿么?
      违章出事故 交强险赔偿么? 违章出事故 交强险赔偿么? 1、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能赔偿的。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


·交通事故赔偿不合理不签字可以吗?
      交通事故赔偿不合理不签字可以吗 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如何划分
      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如何划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需要向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除了人身伤害的医疗费之外,还有误工费用等,都是为了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但是很多人不了解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接下来,我们将对此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1、一级...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以明确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之后,交警会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应负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一方拖着不处理怎么办?我们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以下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


·抵押车债权转让是否合法呢?
      抵押车债权转让是否合法呢?如果借款人无法进行还款时,贷款银行或平台债权转让通知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实在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或平台只能讲车辆进行抵押拍卖,将所得的款项偿还贷款。抵押车拍卖的合法正规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抵押车的购买是无法申请过后的,不过抵押车辆的保险以及年审等问题都是能够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即确定当事人有无责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我国法律对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有明确的规定,下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方法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


·发生交通事故立案后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立案后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经现场期查,属于交通事故的,经事故处理负责人同意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事故认定,处罚当事人等程序,涉及交通肇事罪的,在事故认定后向公安机关移送报人民检察院提起报捕和起诉,并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不构成...


·一、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是多久?
      一、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