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因工外出工伤认定案例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经常会有些工作是需要经常性的外出的,受到了工伤之后那么是需要进行赔付的。在我国赔偿的主体自然是用人单位,但是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因此您都想知道因工外出工伤认定案例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法律适用的难点与对策
在处理因工外出受伤的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面以典型案例来说明难点。案例:魏某是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总工程师职务。2013年8月,公司安排他到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天翼工地出差,督促工程进度。2013年10月11日21点左右,魏某加班后乘坐公司安排的一辆蓝色两厢奥拓轿车,从工地前往住宿处。途中与行驶在前面的另一辆公司的白色福特牌SUV车辆相撞,造成魏某受伤。事后双方均未报交通事故。魏某受伤后先后送往绥中县西甸子医院、秦皇岛市工人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被诊断为下颌骨多发骨折、右侧上颌骨、颧骨骨折、头面部多发软组织裂伤(已缝合)、额骨骨折、T12 L1椎体骨折。2014年9月23日魏某向单位所在地通州区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的解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07】112号)第八条指出,关于“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对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时不应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2013年4月25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若本案中魏某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处理;若本案中魏某属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则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处理,即魏某需要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文书,我科室则无法受理此案件;另有观点认为,魏某的情况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受理并认定为工伤。鉴于以上讨论,建议完善工伤认定法规,或出台相关行政解释,对“因工外出”与“长期外派”的区别作出进一步说明。
二、调查取证的难点与对策
“因工外出期间” 的工伤认定须同时满足 3 个事实要素即有伤害结果发生、时间是因工外出期间、原因是工作。这3个要素前后呼应、连贯一致的构成了连续统一的事实链条。因此工伤认定在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伤害进行甄别时,在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能得出准确结论的情况下,须对事故进行实地核查。但是在对较复杂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中,常常遇到一些困难。案例:2014年8月王某被单位派遣到天津蓟县从事销售工作,单位租赁有一套房屋作为王某的宿舍,并常在客厅中召开每日例会。28日上午11点,王某和员工薛某回到宿舍,12点40分左右王某上厕所,滑倒在洗手间里,同时刚回到宿舍的杨某听到声音赶过去看,见王某捂着胸口,杨某赶紧叫同事薛某帮忙,这时杨某发现王某浑身冒汗。两人把王某扶进房里躺在床上,王某突然呕吐,拨打120救护车来后,同事帮助医生把王某抬上救护车,送到天津蓟县人民医院,在医院抢救了28分钟,医生宣布抢救无效,已临床死亡。2014年9月26日王某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通州区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个人在一年之内,都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条规定的本意是给用人单位和个人足够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但却给工伤认定带来困难。第一现场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关证人也无从问询,以本案为例,提出申请日期距事故发生日期已近二十天,给我科室受理此案件后查清事实真相造成一定困难。同时,在该调查过程中需要用人单位和事发当地相关部门的协助,虽然《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工伤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但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往往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加之用人单位参保后考虑到赔付责任,往往倾向于举证职工受伤为工伤。上述因素也为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凡重大工伤事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如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对事实及证人进行调查,以保证工伤认定的客观、准确。首先,我们在这里给您介绍了几个案例。其次就是这些案例都表现出来对于法律适用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惑。最后就是调查取证方面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可能您对于某个地方还是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律师。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是什么
       在建筑行业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建筑材料的使用与改进也有了显著的上升。其中就在有关于隔墙的改进方面就推出了轻质隔墙板的使用,这个各大建筑业提供很多的资源合理利用。同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也给予该建材料的质量规范。那么,您知道轻质隔墙工程质量验收有什么规定吗? 轻质隔墙工程...


·辞职工资怎么结算
      辞职工资怎么结算 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先计算日工资。 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再数一下实际工作日是多少天,就可以算出工资了。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


·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法律?
      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法律?一个建筑工程,会拆分为多个小工程,其中的许多工程会被外包出去,建筑方负责验收。质量,是千万不能出问题的,其中一个环节出问题,会对整体都造成影响。对于质量的把控,发包方还是很严格的。当然,也不是发包方说了算,所有的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工程承...


·在我国工伤有哪些赔偿和待遇
      工伤虽然是难以预料的,但是如果真的碰见了,员工本人和用人单位一定要积极的解决,尤其是劳动者本人或者家属,要知道,在我国工伤是属于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员工工伤期间的待遇和赔偿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在我国工伤有哪些赔偿和待遇? 在我国工伤有哪...


·有的人在离休或者退休之后,可能又会被企业返聘回去上班。而在这
      有的人在离休或者退休之后,可能又会被企业返聘回去上班。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也是需要签订一纸合同的,这样对彼此的利益才有一个保障。不那么实践中,离退休返聘的签订劳动合同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退休返聘签劳动合同吗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


·广州辞退孕妇劳动仲裁需要多久出结果?
      广州辞退孕妇劳动仲裁需要多久出结果? 一、广州辞退孕妇劳动仲裁需要多久出结果? 广州女职工孕期内被辞退,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工程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内容?工程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1)总论部分。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①序言; ②索赔事项概述; ③具体索赔要求:工期延长天数或索赔款额; ④报告书编写及审核人员。 (2)合同引证部分。索赔报告关键部分之一,是索赔成立的基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用调解方式索要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用调解方式索要赔偿?   一、申请与受理   (一)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


·公司拖欠工资不发到哪里去投诉
      公司拖欠工资不发到哪里去投诉可以拨打12333电话投诉,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如果投诉没有效果,可以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


·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劳保、辞职辞退、劳动补偿以及工伤等方面产生的劳动争议。2、设立依据不同。经...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安好我国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安好我国法律规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员工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当员工属于以下这些情况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提前去通知员工,直接可以解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员工还在试用期间,经过用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