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证据如何收集 如何认定刑讯逼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收集刑事证据便显得至关重要,那刑事证据如何收集?刑讯逼供是侦查阶段常见的现象,但国家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严厉打击刑讯逼供,那如何认定刑讯逼供?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证据如何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二、如何认定刑讯逼供
司法实践中,认定“刑讯逼供”时,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项标准:第一,在行为性质上,轻微违法的不规范审讯不构成刑讯逼供。明确区分“酷刑”与“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酷刑”是“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酷刑”与“残酷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之间存在区别,具体界限在于相应待遇的本质、目的以及严重程度。换言之,轻微的痛苦可能构成“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只有相对严重的痛苦才能构成“酷刑”。据此,疼痛是否“剧烈”,就成为区分“酷刑”与“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技术标准。也因此,并非所有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构成刑讯逼供,而只有其中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刑讯逼供。第二,在行为样态上,消极不作为同样可能构成刑讯逼供。在行为方式上,不仅积极作为可以构成刑讯逼供,消极不作为同样亦可能构成刑讯逼供。侦查机关本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生活上必需的食物、水、衣物和医疗,若侦查机关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而故意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生活所必需的食物、水、衣物等,以进行所谓的“饥饿逼供”或“寒冷逼供”,则同样构成“刑讯逼供”,因为,正是侦查机关的消极不作为,逼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供述,该口供与侦查机关的消极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将其认定为刑讯逼供而排除其所获口供。第三,在时间维度上,不在审讯期间发生的刑讯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不一定发生在审讯期间,实践中侦查机关既可能“先审后打”,即先进行讯问,待嫌疑人拒不交代时再实施刑讯,也可能“先打后审”,即在正式审讯之前,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来个“下马威”,然后再展开讯问。无论是“先审后打”,还是“先打后审”,只要刑讯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应认定为刑讯逼供,因此,刑讯行为是否在审讯期间发生,并非认定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如何收集刑事证据地位便凸显出来了。收集刑事证据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有关刑事犯罪的其他问题,如侦查前的刑讯行为是否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如何处罚等,若你搞不清楚的话,可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专业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判刑多久
      本文将介绍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相关内容,通过《刑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内容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概念、判刑、情节严重这几个方面进行介绍。首先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概念,第一个重点是“明知”,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通过某种方式进行...


·刑法免除处罚的情节包括了哪些
      虽然犯罪了,就需要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量刑处罚,但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犯罪,那此时也是需要免除对其的处罚的。这要求符合规定的情节才行,究竟刑法免除处罚的情节包括了那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法免除处罚的情节包括了哪些 免除处罚情节,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


·羁押两个月可以申请缓刑吗
      羁押两个月可以申请缓刑吗 正常情况下是可以的,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理论上都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有没有可能判处缓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


·无罪释放留案底或不良记录吗?
      无罪释放留案底或不良记录吗?《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仅是刑事拘留,没有判处刑罚的,不算有犯罪记录,也就没...


·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是多少
      罪犯被判有期徒刑的,在实际服刑期间要是表现良好,那么就有机会获得减刑。不过就算获得了减刑,也是有一个具体的减刑幅度的。那么您知道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是多少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是多少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


·单位盗窃什么情况下成立盗窃罪
      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一般是自然人,并且还要是已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行。但现实中,我们却发现,有些时候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说是以单位意志进行的,此时单位盗窃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构成盗窃罪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盗窃什么情况下成立盗...


·民事诉讼涉嫌刑事犯罪怎么处理?
      公民因为别人的民事方面的侵权而针对对方的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法官在受理之后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不仅存在民事方面的侵权还已经触及了刑事上的罪行,此时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了,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讲解民事诉讼涉嫌刑事犯罪怎么处理?一、民事诉讼涉嫌刑事犯罪怎么处理?法院是应该继续审...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一般要怎么判刑?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侵害财产罪属于自诉案件吗
      侵害财产罪案件的类型很多,如故意损毁财物罪属于典型的公诉案件,如侵占罪则属于典型的自诉案件。侵犯财产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具体单独的罪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类型的,则可认定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非法集资怎么定罪的呢?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通过各种非法的融资手段或者借政策之名进行非法的集资,将这些资金得到后,作为己用,但是这个是严重的触犯了经济上的法律法规,会被判以重刑或者处以巨额罚款,那么非法集资怎么定罪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集资诈骗罪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 行为人...


·一、醉酒驾驶要拘留多久才会提请批捕?
      一、醉酒驾驶要拘留多久才会提请批捕? 《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后的批捕期限: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