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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举证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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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其损失不仅是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而且在治疗工伤的过程中需要花费医疗费、康复费、伙食、住宿、交通费等,还包括伤情即使恢复、后期如果留有残疾对工作生活的负面影响成本,因此工伤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现实中有些缺乏责任感的无良企业,拒不配合职工申请工伤赔偿,甚至否认工伤事实,那么,工伤认定的举证程序有哪些呢?


1、劳动关系存在与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可见,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一方面是应当承担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应当多元化,工资单、工作证、操作证、考勤卡、出入厂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另一方面是对于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者只需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工伤发生的过程,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也应当宽泛理解,应包括医院值班记录、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原诊疗医院的复诊病历等,不应仅仅是住院病历。此外,对劳动者提供的上述材料,社保部门只做形式审查,证明标准只要达到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

2、是否符合工伤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举证的,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这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这说明,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工伤认定的举证程序有哪些,主要包括劳动关系举证和工伤标准举证两个方面,而劳动关系的举证可以通过工资收入单据、工作证件、工作历史痕迹、上下班考勤记录等实现,工伤标准举证可以提供医疗病历、诊治证明等资料实现,同时,按规定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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