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申请的注意事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现在在公司上班您都遵循法律的要求,填写劳动合同,但是随着时间的流失,劳动合同有一天也到期了,这时候我们应该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申请,但是在申请劳动合同的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您知道吗?下面我们就就给您说一些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合同到期续签申请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

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全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姓名应是劳动者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劳动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体地点;外出务工人员一般登记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证件是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护照。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确定下来的,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期限。也就是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要用人单位具体从事什么劳动,在什么地点劳动,怎么提供劳动,从事几项劳动工作等;工作地点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体的工作场所,包括:场所位置、环境、条件等。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具体时间段,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计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时、每周工作多少天数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数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休息是指劳动者免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劳动者带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相应给付劳动者的货币。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交通费、电话费等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与劳动者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对生命健康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申请的注意事项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当我们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应该多了解相关知识,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劳动力得到应有的价值。也应该多向自己所在的单位沟通,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有什么具体规定?
      对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有什么具体规定? 建筑节能验收包括对建筑墙体、地面质量、采暖、屋面等多种组合部分的验收。这些部分的质量都需要满足条款规定的标准。那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需要满足那些规定的?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呢?接下来,我们将带你了解以上相关问题,希望对...


·工伤认定后有什么待遇 谁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经过认定确定了劳动者的人身伤害情况构成工伤的话,之后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不过这期间还需要作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才行,不然享受待遇也没有一个依据。那通常工伤认定后有什么待遇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后有什么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在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了如下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


·病假期间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期间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患病或非...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结果通用吗
      对于我国公民来说,其实国家制定的好多基本法规,都是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利益的。在遇到员工工伤这样的事情以后,其实对各位劳动者来说,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到自己所有合法的权益。比如说,我们可以做伤残鉴定,也可以做工伤鉴定,在下文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结果通用吗? 一...


·法律是如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条款
      当用人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时,个人应理清用人单位属于哪种情况与自已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时,个人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下面我们带您一起来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6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


·工伤鉴定8级赔偿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将工伤鉴定的等级程度和不同程度的赔偿金额进行划分,这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做才能够保证工伤赔偿金额是公平公正的,轻伤和重伤的赔偿金额肯定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在我国的工伤鉴定等级当中,如果说鉴定程度是八级的话,这也是属于比较轻微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鉴定8级赔偿标准20...


·综合意外险包括工伤吗?
      综合意外险包括工伤吗?综合意外险是不包括工伤的情形;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它能为被保险人转移意外身故时家人生活水平下降的风险,也可转移伤害时需医疗、...


·签劳动合同被开除赔偿多少
      签劳动合同被开除赔偿多少 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4、法律依据:《...


·附:劳动合同法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