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产代理合同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房地产代理合同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房地产代理合同,开发商可以和中介公司或者是房产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对楼盘进行销售和管理。虽然说现如今房地产市场是比较火热的,但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基本利益,房子在代理销售的过程当中,也需要遵守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房地产代理合同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房地产代理合同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是行政调解。

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如何选择房产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平时的房产合同制作过程中,都面临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在无法达成和解或者调解时,双方会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一般的解决办法分为两类,第一,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提交仲裁机关仲裁。那么,到底是选择诉讼解决还是选择仲裁呢?

总结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

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

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

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关于国际性

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5、关于权利救济

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房地产代理合同纠纷可以选择的解决方法包括诉讼,调解,和解和仲裁者四种方法。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的话,要针对具体产生纠纷的原因,其实双方是可以协商的,但是不管怎样,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决合同的纠纷问题。


·大棚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大棚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城市拆迁涉及到的基本上都是房屋,而在农村地区拆迁不同,除了要对被拆迁土地进行补偿外,还会涉及到房屋、青苗、大棚等的补偿。那要是对农村居民的大棚进行拆迁的话,还要对大棚征地补偿,赔偿农民的损失。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大棚损失的赔偿内容。一、大棚拆迁有拆迁补偿吗...


·在我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流程是怎样的?
       一、在我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流程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古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临汾市古县的土地共分...


·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罚方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罚方法有哪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过程中由谁组织听证?
      征地拆迁过程中由谁组织听证? 一、征地拆迁过程中由谁组织听证?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土地使用证转让费用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转让费用有哪些?在实践中,只有拥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确认自己拥有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凭证。土地使用证在生活中是可以转让的,此时需要办理的是转让手续。那么您是否知道土地使用证转让费用有哪些?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土地使用证转让费用 土地收...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土地有二类、三类、四类土地三种: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澄华街道、凤翔街道、广益街道。 补偿标准:耕地:85433/亩;园地;65733元/亩;林地:30867元/亩;养殖水面;88677元/亩;未利用地:26300元/亩。 三类区片区...


·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由哪个地方受理
      申办信用卡的时候登记的都是当事人身份证上的真实信息,所以信用卡诈骗的这种案件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自己的信用卡被其他人非法使用了,很少有持卡人会做出信用卡诈骗这么无知的事情的。但是有些被利用的持卡人主要是遇到这种事情以后不太清楚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由哪个地方受理? 一、在我国信用卡诈骗...


·住宅楼没有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危害吗?
      住宅楼没有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危害吗? 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证明你可以使用这片土地的证明,和房产证两个再买房后都会有的证明,但是很多人手上并没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没有到底有什么麻烦了?下面由本站的我们为您解答住宅楼没有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危害吗? 一、没有土地使用证危害大,具体如下:...


·甘肃对苗圃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甘肃对苗圃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土地补偿、补助费标准、计算方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征用土地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


·土地使用期起止如何规定?
      一,土地使用期起止如何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作了规定,但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起止计算问题却未明确规定,这是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