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有哪些?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针对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针对的是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接触。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优先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再用法定的手段来解决。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两者的差别是比较大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两者的差别是比较大的,在处理一些问题的时候,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我们要很好的去区分这两种关系,社会中很多人会有内退人员参加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疑问,那具体来说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内退人员参...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
      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在工厂上班砸脚平不上级算不算工伤?
      在工厂上班砸脚平不上级算不算工伤? 一、在工厂上班砸脚平不上级算不算工伤? 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前后,工作中砸到脚算工伤。 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不小心砸到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一、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
      一、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 被公司开除,如果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需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合法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旷工15天就能解除劳动合同是吗?
      一、旷工15天就能解除劳动合同是吗? 具体要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确定。 1、法律对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2、一般公司有劳动规章,如公司对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按自动离职。 二...


·怎么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怎么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


·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离职需要提前多久向单位提出?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入职后,应该同用人单位签署一份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三年或者五年续签一次。有些情况是,等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并不想继续工作,而选择离职。那么,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离职需要提前多久向单位提出?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签订劳动合...


·今年春节哪三天有加班工资?
      今年春节哪三天有加班工资?春节七天假期中,只有初一、初二和初三这三天是国家法定假日,除夕及初四、初五和初六这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只有法定节假日才是三倍工资,双休日调休属于双倍工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


·解除劳动合同与离职证明的作用一样吗?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结束后,有的人会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的拿的却是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与离职证明的作用一样吗,这两个在含义、作用上都有所区别。最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在社保局领取失业金,离职证明却不可以。今天我们带您学习一下。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是什么?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二、可以申请调解的事项 ...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该怎么办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之后,需要在受理之日开始的60日内作出相应的认定结果,同时还需要将认定决定书送达给相关人员,包括受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况,那此时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