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分居后对方贷款怎么办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生活中,可能会因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导致分居。虽然分居可以让彼此过着独立生活,但这并不代表二者婚姻关系解除。那么夫妻分居后对方贷款怎么办?对于夫妻分居后对方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吗?我们为您解答。
一、未离婚夫妻分居后对方贷款怎么办
对于夫妻分居未离婚对方贷款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是由法院依法审理后再作出认定的。这需要一个过程,但法律规定,诉讼的另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可以对被诉方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如果经法庭审理,发现财产保全有错误,则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方承担。法律同时也规定了,申请方在申请时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以便申请错误时,承担赔偿损失,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被诉方的利益是能得到保障的

法院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包括以下几点:
1、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例外规定,即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还应考虑两个因素:(1)是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是夫妻是否有举债合意。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请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债务人承担,具体地说,就是那个不同意是共同债务的人。因此,不同意是共同债务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不是共同债务,仅以不知情为由,是很难成立的,换句话说:光嘴巴说说是没用的。
二、已离婚夫妻分居后对方贷款怎么办
对于已离婚夫妻对方若于婚姻期间的贷款则应由法院审判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借债如果不能证明是个人债务应当二人共同偿还,但如果能证明该财产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属于,根据这样的观点就是婚姻期间发生的贷款离婚是共同债务就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若是属于个人债务就由一方独自承担。对于已离婚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对方在己方不是担保人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己方无关,可以不用承担债务。
三、分居与离婚
首先要明确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与最高法院有关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双方分居的主要原因就是感情不和,且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律规定的途径有二个,一个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另一个就是双方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经法定程序,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另外,男方起诉离婚,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我们在上文为您解答了夫妻分居后对方贷款怎么办的问题,综上所述,对于分居并不代表离婚,夫妻分居后对方贷款仍可以是双方共同债务,其具体请款需要法院审判。因此夫妻双方分居后若一方贷款应该与对方协商,若一方承认并立下书面协议为己方独立债务,那么对方可以不用承担。若婚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离婚解除婚姻关系。详情可以咨询律师。



·债权债务转让生效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债权债务转让生效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债权债务转让生效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


·追讨借款有什么风险,追讨借款应注意什么
      追讨借款有什么风险,追讨借款应注意什么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个人之间借款的不规范往往导致追债难的问题,那么,追...


·一、债权人请求夫妻财产分配可以吗?
      一、债权人请求夫妻财产分配可以吗? 债权人不可以请求夫妻财产分配。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债权债务转移发票问题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移发票问题有哪些? 债权债务的纠纷是相当不容易解决的,所以在涉及到有关债权债务等问题时最好是先了解一下债权债务在法律中有什么规定,而如果想要将债权债务进行转移,这个时候一般都会开发票的,但是关于债权债务转移发票问题您都了解多少呢?来看一下下文吧。 一、债权债务转移发票...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能否同时行使
      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及债务人放弃的债权未到期,显然不符合代位权的标的需为到期债权的条件,不能行使代位权;对于债务人放弃的到期债权,因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则该放弃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管债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均可行使代位权;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


·欠债不还怎么讨债,有什么方式
      欠债不还怎么讨债,有什么方式 一、法律解决途径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


·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一、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一)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它是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结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哪些人
      考虑到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骗取贷款罪。那具体该怎么认定骗取贷款罪呢?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哪些人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哪些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


·欠钱不还的找到她家怎么办?
      欠钱不还的找到她家怎么办?欠钱不还的找到债务人家的,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其还款,或者是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协商不成,主张债权未果的,可以收集好相应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注意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二、一般民间债务纠纷的处理办法(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债权债...


·企业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总会有债务回收非常困难的情况,很多企业都想尽方法来解决这项难题,然而总是越清理债务回收越混乱,问题越复杂,最后造成损失。为了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仔细了解债权债务清理就非常重要。所以企业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债权...


·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之后还可以起诉吗?
       一、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之后还可以起诉吗? 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之后是不可以起诉的,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