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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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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

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看守所只能收押,不存在着由看守所去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操作。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包括刑事拘留、逮捕等,如果是刑事拘留,必须要有刑事拘留证,如果是逮捕,必须要有逮捕证,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条件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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