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甄别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呢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正是因为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特点,使得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也正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有着全日制用工不具备的“优势”,有些用人单位表面上与劳动者约定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者实际工作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日平均4小时,每周累计24小时的工作时间。为了掩盖事实,用人单位会以超过法定规定工作时间支付的是加班费的理由来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如何甄别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呢?它们两者的本质不同在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的不同,此为非全日用工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协议非全日制用工,但只要超过法定规定的工作时间,即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形式,其计酬方式也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就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8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补充完善了“支付周期最初不得超过十五日”,再次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申,因此尽管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并非认定全日制用工的充分条件,但用人单位还是应当调整方式改变习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国家规定加班时间工资是多少天的工资?
      国家规定加班时间工资是多少天的工资?加班时间每天不能超过三小时。超过《劳动法》规定每天正常上班时间是八个小时,加班时间为一小时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小时,超过三小时属于违法行为,并且规定每个星期上班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每周必须安排休息一天。《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不可以放弃社保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不可以放弃社保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既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放弃社会保险的条款从法理上讲是无效的,企业员工也无权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


·劳动仲裁中双重劳动关系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员工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都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在现实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员工为了得到更多的收入,去其他单位做兼职等普遍存在。但有些企业会因为员工的双重劳动关系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如果不满企业的做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劳动仲裁中双重劳动关...


·电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在企业中工作时,大多数劳动型的企业都会发放劳保用品供劳动者在工作中使用,大多数的劳保用品都是用来保护员工安全的,能够让员工的工作更好的进行。但是不同的工种需要配备的劳保工具是不相同的,因为不同的企业中的作业是不相同的。电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电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


·众所周知,关于企业员工入职手续
      众所周知,关于企业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但是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时间精力或其他问题往往会忽视它的重要性。从而造成后期员工提供材料不齐、档案不完整等临时向员工索要材料而误事,甚至造成很大用工风险。那么一般员工入职材料都有哪些东西?对此带来以下详细解答。 1...


·没签合同辞职不发工资应该怎么办?
      根据现在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前肯定是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个劳动合同,用来保障双方的一些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但是确实存在着不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因此,有人想知道没签合同辞职不发工资应该怎么办?下面为您介绍。 一、没签合同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劳动...


·工伤鉴定管理办法是什么?
      受伤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因为意外事故时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受伤之后都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在工作中受伤就是属于工伤,工作中的受伤有时候是比较严重的,在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那工伤鉴定管理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在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待遇?
      在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待遇?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其它劳动合同只是期限上有所不同,在其它方面仍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当出现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因此,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


·手指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手指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一手除拇指外,其他 2-3 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鉴定为伤残七级。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鉴定为伤残八级。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


·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有很多
      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有很多,一般在工作的时间范围内所受到的的人身伤害,其都是属于工伤。但是,如果是人们故意为之而导致受伤等,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即使人们是在工作时间或者是工作的地点受伤。如果是在人们工作的时候,在相应的工作的区域范围内,因为意外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一般是被认定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