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跟分公司签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合同跟分公司签吗?劳动合同不可以与分公司签,因为分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签。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代表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签合同,但合同上盖的章还是总公司的。所以,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可以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可以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次,《劳动合同法》的第7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相应的规定: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⑦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应当按照上述具体的内容来进行处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授权情况来处理,但为了避免发生矛盾纠纷,是可以要求加盖总公司的印章的。



·劳动者被公司裁员怎么赔偿
      劳动者被公司裁员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


·在我国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的约定
      在我国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的约定,一般是用人单位在初次用劳动者时发生的状况。劳动者也有一些权益可以利用,以此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工资相关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试用期的法律解答。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工资相关都有哪些规定 试用期不...


·在工伤认定之后什么时间做工伤鉴定?
      当出现工伤了,那么想要申请工伤保险的话,一定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只有在工伤认定之后,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里面进行工伤的鉴定,在鉴定之后便可以按照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等材料向相关的部门申请工伤保险了,下面给您说一说在工伤认定之后什么时间做工伤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对于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尽管防空工程在平时生活当中用不到,但是一旦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话,防空工程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如今基本上各省市修建的都有防空工程,所以防空工程在竣工以后也是需要经过验收的。那么,人民防空工...


·装修工程补充协议范本怎么写?
      装修工程补充协议范本怎么写? 装修工程补充协议即是对原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如若原来合同中的协议与补充协议有冲突,应以补充协议为准。除非合同中写明不得改换的才不具有法律效应。由此可见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的重要性不亚于原合同。下面我们给您带来一个装修工程补充协议范本。 装修工程补充协议...


·企业辞退10年以上员工怎么补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企业主动辞退员工需要按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一、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期限是固定的吗?
      一、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期限是固定的吗? 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期限是不固定的。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在劳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进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已无解除的必要,也是就是说解除是随时的不需要挑选某一固定期限的。...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主要工作有哪些?
      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主要工作有哪些?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主要工作有律师接受委托、与公诉机关联系、会见和通信、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等。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伤假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伤假期规定 (一)工伤假期的定义 工伤假期就是指员工发生工伤,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二)工伤假的核定 1、工伤员工的伤害程度、伤害的部位; 2、就诊医院出具的有关治疗和休息以及门诊治疗时间的建议; 3、实际住院治疗的时间; 4、工...


·一、工伤赔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
      一、工伤赔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申报工伤后有哪些工伤待遇?
       一、申报工伤后有哪些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