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 清算赔偿的顺序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破产 清算赔偿的顺序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一、相关法律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二、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2007年起,《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破产部分已被修订;
《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由此可见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十分复杂,一边要安抚员工和其他股东的情绪还要偿还公司的债务,孰轻孰重还要管理者仔细斟酌。除了将这项重任托付给专项小组之外,作为公司的一份子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自己和员工的利益。如果还有疑惑,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破产清算几年可以进行完毕?
      破产清算几年可以进行完毕?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资不抵债且不能改变这一现状时,就有申请破产的必要。因为如果继续经营下去,公司所欠的债务会越来越多,长此下去最后公司的所有者将无法实现公司的价值。一般来说,破产清算几年才能完成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破产清算的期...


·企业破产清算对银行的影响
      企业破产清算对银行的影响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当所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是您都不想看到的结果,因为这样就会有很多的员工都会失去工作,站在银行方面来说对于公司所欠的债务也会难以有保证收回。企业破产清算对银行的影响有哪些呢?下面是我们帮您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您解决这个疑惑。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


·破产清算负债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负债破产程序公司破产是一个司法程序,走完司法程序后,还未还清的债务就不再偿还了。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 ...


·企业欠薪在破产重整中怎么办
      企业欠薪在破产重整中怎么办 一、企业欠薪在破产重整中怎么办 简单的说,破产就是指企业欠了一屁股债却还不起,只能依法律来清理债务。此时企业有三条路可以走,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前两者致力于挽救企业,企业有可能通过这两种程序满血复活。破产清算是指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


·一、破产法是否试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一、破产法是否试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1、所谓“买卖不破租赁”,系指在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并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将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于上述概念进行了原...


·企业破产清算排序是什么?
      企业破产清算排序是什么?现代社会,每天成立和上市的公司和企业非常多,而每天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的企业也非常的多。因此,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这两方面的相关知识出台了许多详细而严格的要求。那么,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探讨一下,当企业难以为继,无法再经营下去的时候,企业破产清算排序是什么?公...


·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
      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现在有些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流断裂,面临破产风险。这个时候,在各方的相互努力下,可以对这样的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能很多人会问,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资料,下面就来具体和您探讨一下。一、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破产重整并不是简单的破产,破...


·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清单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清单是怎样的? 一、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清单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


·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屋用于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


·破产重整一般几年的执行期
      破产重整一般几年的执行期 一、破产重整一般几年的执行期? 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的计划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很长的执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止。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


·公司破产清算组解散程序?
      公司破产清算组解散程序?公司破产清算组解散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