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猝死办公室算不算工伤?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对于猝死办公室算不算工伤?

一、对于猝死办公室算不算工伤?

工作时间猝死,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

(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择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镀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办公室里面猝死就是属于在工作的时间发生的疾病,对于此行为是可以按工伤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工伤保险在对死者进行赔偿的时候不仅要赔偿当事人的所有费用,而对于被扶养人也可以依法的得到相应的补偿。



·试用期可是随时辞职走人吗?
      试用期可是随时辞职走人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通知劳动者解...


·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
      世事无常,有时候会发生一些我们不可预知的事情,如果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了伤,需要开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有哪些法律知识值得注意呢?接下来就来看一看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小知识吧? 一、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动降职会被离职么?
      劳动者主动降职会被离职么?根据法律规定主动降职是否会被离职,需要根据是否存在着被辞退情形来确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规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2、违反操作规...


·签了劳务合同劳动关系能被认定吗?
      签了劳务合同劳动关系能被认定吗? 劳动关系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 劳动关系 与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以个人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两者的界限比较模糊,因此极易混淆。 那么签了劳务合同劳动关系能被认定吗? 下面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一下。...


·骨折工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工作中,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发生工伤的伤及部位也各有不同,无论受了怎样的工伤,经过工伤鉴定的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包括常见的骨折也是如此,发生骨折工伤的想要做伤残等级鉴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的资料到制定部门做骨折工伤鉴定,然后根据骨折工伤鉴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有什么惩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不仔细查看合同条件有哪些,被诈骗大额财产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真看清条款再进行签订。下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惩罚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什么是工程发包人要承担的责任?
      什么是工程发包人要承担的责任? 一个工程项目从开始到结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一般来说,项目方会与施工方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在此过程中,项目方为发包方,而施工方则为承包方。承包方的责任是保障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那什么是工程发包人要承担的责任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江苏省是我国的建筑大省,一些建筑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给工人带来人身伤害。为了尽快的拿到补偿,受伤工人在经过工伤认定后,还要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工伤鉴定。那么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7年是怎么划分的?我们不妨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江苏...


·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存在哪些误区?
      劳动关系是自签订有关劳动合同,协议生效之时就已经诞生的了。通过劳动合同维持企业单位和被雇用个人的合法关系,是当今社会最常见的劳动关系之一。然而,对于律师意识淡薄的部分劳动者来说,总会出现辛辛苦苦工作之后,部分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为了解除这种不正当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采用起诉确认劳...


·腰椎骨折工伤补偿标准是什么?
      工作中难保会受伤,例如出租车司机和送餐小哥可能会出车祸,建筑工人可能会被石材撞伤,机床厂的员工会轧到自己的手指。这些都属于工伤,按照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那么,今天,我们要和您探讨的就是腰椎骨折工伤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定义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


·工程纠纷起诉状的注意事项的介绍
      工程纠纷起诉状的注意事项的介绍 工程纠纷起诉状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是指凡能够以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